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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6.12.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六六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定代理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巿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二六二六0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經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複查結果,由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巿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二六二六0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略以:「....
..說明:一、依據本巿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相關審查規定,經核
臺端全家人口之總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超過二、七五0、000元;不動產合計超
過六、五00、000元,不符合補助標準,如 臺端符合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資格,
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北巿社三字第0九一三三七一0六00號函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說明......二、本府社會局自九十一年一
月起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複查作業,並依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
費用補助相關審查規定審核,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北巿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二六
二六00號(書)函核定 臺端全家人口總存款(含股票投資)超過二、七五0、00
0元,不動產價值總合計超過六、五00、000元,不符合補助標準。依九十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條文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
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因本法主管機關改為
本府,故撤銷本府社會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巿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二六二六00
號書函,另為處分。
三、......核定 臺端符合智障中度四分之三額補助,自九十一年四月起按月補助九、六八
七元......」準此,本件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
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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