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06.26. 府訴字第0九一一0五0三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北市社
    二字第0九一三0六五0五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訴願人九十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原處分機關總清查後,以九十一年一月二
      十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0六五0五00號函核定,並經本市中正區公所以九十一
      年二月十九日北市正社字第0九一三0三五二八00號函轉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
      端......九十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結果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二、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總清查)審核結果如下:查臺端因家庭中每人每月
      平均收入超過規定......,故歉難予以補助(自九十一年三月起註銷原享領資格)....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二二00三00號函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說明;......二、臺端接受九十年十二月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總清查乙案,經核臺端因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規定(九十一年度為一
      九、五九三元),自九十一年三月起註銷原享領資格,前經本市中正區公所九十一年二
      月二十一日北市正社字第0九一三0三五二八00號函轉知本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0六五0五00號核定函在案。三、有關臺端提起訴願乙案,本
      局重新審核後將另為處分,並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撤銷本局前開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二九六一八00號(應係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
      三0六五0五00號之誤)函有關臺端之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
      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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