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07.18. 府訴字第0九一一六六七0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廢字第J九
    一00五三五八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五時四十五分執行收集
      垃圾勤務時,在本市中正區○○街○○號前地上,發現有垃圾包放在戶外,已影響環境
      衛生,經查認系爭垃圾包內留有「臺北市○○街○○號○○樓○○舞蹈補習班總經理」
      及「臺北市○○街○○號○○樓○○股份有限公司」等已開封信件,遂以該大樓管理委
      員會總幹事○○○(即訴願人)為被通知人,依法以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北市環中正罰字
      第X三一五四四二號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廢字第J九一00五
      三五八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四九八三00號函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臺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九日廢字第J九一00五三五八號處分書,向本府提起訴願乙案,經再次查證,
      原告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予以撤銷......」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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