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08.15. 府訴字第0九一一四五七五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
    三一九二九七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向本市信義區公所申請列入本市低收入戶,案經本市信義區公所初審及原處分
      機關複審,原處分機關並以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一九二九七00號
      函復訴願人審核結果,訴願人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符規定,所請歉難辦理。訴願人
      不服,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遞送訴願書予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四一八七六00號函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因申請低收入戶事件訴願乙案,本局撤銷原處
      分,請查照......說明......二、查臺端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信義區公所申請低收
      入戶,經區公所初審不合轉本局複核,本局以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
      一九二九七00號函通知臺端不符本市低收入戶資格在案。三、臺端於九十一年五月十
      六日提起訴願,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提供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
      局重新審核後將另為處分,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撤銷本局前開九十一
      年四月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一九二九七00號函有關臺端之行政處分。」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
      要。原處分機關並以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四一八七六0一號函重
      新處分,准自九十一年六月起核列訴願人一人為第四類低收入戶,核發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六、000元(原享領之身心障礙者津貼每月三、000
      元則停發),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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