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08.14. 府訴字第0九一一六五八六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六月三日F一00一
    三二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
      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
      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
      。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
      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
      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四十八年度判字第九十六號判例:「訴
      願法第一條所稱官署之處分,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者,限於現已存在之處分,有直接
      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之情形者,始足當之。如恐將來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之行政處分發
      生,遽即提起訴願,預行請求行政救濟,則非法之所許。」
    二、緣本府警察局所屬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十時三十分,在本市
      ○○路○○段○○巷內機車上查獲色情小廣告單計六十張,遂移送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
      衛生稽查大隊處理,本府環境保護局以廣告物上所載電話號碼( xxxxx)向電信單位查
      證,認該電話號碼係訴願人所有,乃依法以九十一年六月三日F一00一三二號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向本府環境
      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六月二十日補正程式。
    三、惟查前揭本府環境保護局所開立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F一00一三二號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僅係對違規行為所為之檢舉及告發,其違規行為應否處罰,尚待主
      管機關之裁決,並未發生處罰之法律上效果,是該舉發通知書並非訴願法上所稱之行政
      處分,訴願人對告發行為表示不服,遽以提起訴願,預行請求行政救濟,揆諸前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有未合。
    四、嗣本府環境保護局業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五五五八00號函
      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告發
      提起訴願乙案,經查原告發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
      予以撤銷F一00一三二號通知書,請查照。......」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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