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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8.14. 府訴字第0九一一七五四九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廢字第J九一
00七一五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十七時五分,
在本巿士林區○○路○○號前機車,發現有賭博電玩之廣告物夾附其上,認有礙環境衛
生,原處分機關嗣依該廣告物上之聯絡電話查認訴願人為違規行為人而掣單告發,並以
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廢字第J九一00七一五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七月九日補送代理之委任書。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六0八一00號函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台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九十一年六月
十二日廢字第J九一00七一五二號處分書,向本府提起訴願乙案,經再次查證,原告
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予以撤銷,請查照。......」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
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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