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09.12. 府訴字第0九一二0五五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館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六
    月二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四七二六四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訴願人涉嫌於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建築物經營電腦遊戲業,未
      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於週一至週五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進入營業場所,經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自治條
      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四七二六四
      00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命令於文到七日內改善。訴願人不服,於九十
      一年七月五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七月十九日補正訴願程序。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五四0九八0
      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處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四七二六四00號函對臺端經營電腦遊戲業未禁止未滿十
      八歲之人於週一至週五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進入營業場所所為之罰鍰處分,......說明
      :一、依 臺端(○○○媒體館)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訴願書及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九
      十一年八月六日北市警少行字第0九一六一一一二九00號函辦理。二、臺端(千人多
      媒體館)因不服本處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四七二六四00號函
      提起訴願,訴願書訴稱:『當日在筆錄上,也請警察在筆錄上註明:本店不提供擷取光
      碟遊戲』;經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上函查復略謂:『並無發現該店有提供上網遊戲
      予顧客消費使用情事。』,原行政處分所定事實既有瑕疵,則應予撤銷。」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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