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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9.25. 府訴字第0九一二0六八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廢字第J九
一0一0五一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七
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本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五分,在本市○○路○○
段○○巷口,發現刊登 xxxxx號聯絡電話之色情廣告沿途張貼停置路旁之汽、機車上,
經拍照採證後行文原處分機關處理。嗣經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電話所有人即訴願人,乃
予以告發,並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廢字第J九一0一0五一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八月十
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七九七八00號函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處分提起訴
願乙案,經查原告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予
以撤銷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廢字第J九一0一0五一二號處分書,請 查照。......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
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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