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91.09.27. 府訴字第0九一二0五六七八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北市衛七
字第0九一四一七九三三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代理進口販售之「○○餅乾」產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經本市北投區衛
生所於該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查獲該產品無中文標示,乃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北市北
衛二字第0九一六0一六九六00號函轉本市內湖區衛生所調查,嗣經本市內湖區衛生所以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北市內衛二字第0九一六0一四二七00號函檢附訴願人委任之代理人○
○○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製作之食品衛生調查紀錄報原處分機關後,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
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三
條第二款規定,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一四一七九三三00號行政處分
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請於文到一個月內全面回收系爭違規產品及改善標示
完竣。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五日)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送達回執係由「○○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所簽
收,並非訴願人所收受,其送達為不合法,是訴願期間無從起算,合先敘明。
二、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於下列物品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
之文字、圖畫或記號︰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
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
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
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屆
期不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
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
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依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五
條。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
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自菲律賓進口雞片餅乾至國內販售,產品皆依規定為中文標示,但因製造及標示
均在菲律賓之工廠,進口後整箱販賣與各賣點,難以發現未貼中文標示之少數產品;再
者,未標示中文之產品僅二十包,懇請考量經營不易,撤銷原處分。
四、卷查本案訴願人進口販售之「○○餅乾」產品,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於包裝上標示中文,此有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衛七字第八八六四0
三號抽驗物品報告表(存根)、本市內湖區衛生所九十一年四月九日約談訴願人代理人
○○○之食品衛生調查紀錄及扣案之「○○餅乾」產品照片二張附卷可稽,是其違規事
證明確,應可認定。至訴願人主張因製造及標示均在菲律賓之工廠,難以發現未貼中文
標示之少數產品乙節,查訴願人為食品業者自應知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之重要性,
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再者,訴願人尚不得以違規物品僅佔少數為由,冀欲免責。綜上
,訴願人主張難認有理,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
三萬元罰鍰,並請於文到一個月內將系爭產品全面回收改善標示完竣之處分,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