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12.19. 府訴字第0九一二0九一一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借住平價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八月二
    十六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七二0一九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核列為本巿低收入戶(編號xxxx號),於九十
    一年八月二日檢具戶口名簿、本巿低收入戶卡影本等資料,並填具「臺北
    市免費借住平價住宅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借住本巿平價住宅,案經
    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七二0一九0
    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請借住本巿平價住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二、依據『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申請借住平價住宅,經調查審核合格後,四口以上得分配甲種平價住宅
    ,三口得分配乙種平價住宅,二口及單身戶分配丙種平價住宅,均以抽簽
    (籤)方式決定其分配地段、樓層及門牌號。....:』經查臺端戶內受輔
    導人口為一口,故安排候缺信義區福德丙種平宅,候缺編號為xxxx號(現
    配住至xxxx號)。另依據前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本局平價住宅之分
    配,依申請之先後次序辦理。現福德平宅業已配完,為維護候缺者權益,
    俟有空屋時即按候缺序號通知遞補,如通知時臺端仍符合借住規定,即可
    辦理簽訂借住契約手續等後續事宜。......」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九
    月九日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七二0
      一九0號函說明二載明「....經查臺端戶內受輔導人口為一口....」
      ,該內容有誤,正確應為「....經查臺端戶內受輔導人口為二口....
      」,業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
      三九九四八三00號函更正,並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在案,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平價住宅分免費借
      住及優待借住二種,其分配對象如左:一、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
      得申請免費借住。二、登記有案之生活輔導戶、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
      害戶,得申請優待借住。前項之分配,依申請之先後次序辦理。但以
      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為優先。」第七條規定:「申請借住平價住宅
      ,經調查審核合格後,四口以上得分配甲種平價住宅,三口得分配乙
      種平價住宅,二口及單身戶分配丙種平價住宅,均以抽籤方式決定其
      分配地段、樓層及門牌號。但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有肢體殘障、視
      覺殘障致行動不便或七十歲以上者,得優先分配一樓;六十五歲以上
      者,得優先分配二樓。前項甲、乙、丙種平價住宅之區分,由社會局
      定之。」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設籍並居住於木柵地區,已十餘年,人、地頗為熟悉,且親友
      亦多住於此區,偶遇急難,相助亦較便捷,請改分配文山區○○社區
      平價住宅。
    四、卷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借住本巿平價住宅,經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戶內受輔導人口為二口,乃以前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七二0一九0號函復訴願人安排候缺(候缺編
      號xxxx號)配住本巿信義區福德丙種平價住宅,俟有空屋時再按候缺
      序號通知遞補,依前開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七
      條等規定,自屬有據。至訴願人陳稱因親友多住於文山區,為便於照
      應,請求改分配文山區安康社區平價住宅乙節。按前開臺北市平價住
      宅分配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借住平價住宅,經調查審核合格
      後,二口及單身戶分配丙種平價住宅,均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分配地段
      、樓層及門牌號。至甲、乙、丙種平價住宅之區分,由原處分機關定
      之。據原處分機關於答辯書陳明,原處分機關目前管理之平價住宅共
      有五處,其中本市文山區安康平價住宅屬甲種及乙種平價住宅,福民
      平宅屬甲種平價住宅,延吉平宅屬乙種平價住宅,福德平宅及大同之
      家屬丙種平價住宅;本案依訴願人申請借住當時所提供之低收入戶卡
      影本,訴願人全戶列冊本市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為二人,故原處分
      機關依規定准予候缺福德丙種平價住宅,候缺編號第二四二五號。今
      訴願人要求改分○○平價住宅,然依其戶內輔導人口數,顯不符合申
      請借住○○平價住宅資格,訴願請求,自難照准。從而,本件原處分
      機關核定將訴願人編號候缺遞補借住福德丙種平價住宅,揆諸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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