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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3.12.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三三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企業社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
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一四五五八六三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於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至十月八日○○雜誌第○○期刊登「
○○」食品廣告,廣告內容述及「2002年各類性病及皮膚病知多少?......
膚寶對於皮膚病及免疫力學的驚人成果......由於免疫力的降低,而造成
病毒感染的性病諸症,皆可藉由膚寶的神奇功效而達到滿意效果......性
病......皮膚病......如果您(妳)長年有此困擾或遍尋大江南北、中醫、
西醫、秘方、求神問卜皆無效者,請重拾信心速與我們連絡,保證解套重生
......xxxxx 、xxxxx 臺北市○○路○○號○○樓」等詞句。 於○○報導
第○○期第○○頁刊登「○○」食品廣告,廣告內容述及:「......2002年
各類性病及皮膚病知多少?......草藥對於皮膚病及免疫力學的驚人成果..
....由於免疫力降低,而造成病毒感染的性病諸症,皆可藉由草藥的神奇功
效而達到滿意效果......性病......皮膚病......如果您(妳)長年有此困
擾或遍尋大江南北中醫......皆無效者,請重拾信心速與我們連絡,保證解
套重生 ......xxxxx、 xxxxx臺北市○○路○○號○○樓」等詞句。於九十
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時報第○○版刊登「○○」食品
廣告,廣告內容述及:「......21世紀各類性病及皮膚病的救星?......由
於免疫力的降低,而造成病毒感染的性病諸症,皆可由○○的神奇功效而達
到滿意效果......○○專線: xxxxx、 xxxxx地址:臺北市○○路○○號○
○樓 網址: xxxxx」等詞句。 於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週刊第○
○期第○○頁刊登「○○」食品廣告,廣告內容述及「......各類性病及皮
膚病的救星?......由於免疫力降低,而造成病毒感染的性病(如庖疹、菜
花、尿道炎)諸症,皆可藉由○○達到滿意......xxxxx 、xxxxx 住址:臺
北市○○路○○號○○樓」等詞句。 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日報第○○
版刊登「○○」食品廣告,廣告詞句述及「皮膚毒:異位性皮膚炎、脂漏性
皮膚炎......腎毒:急慢性腎臟病、水腫......肝毒:A、B、C型肝炎、
初期肝硬化......藥毒......高血壓、低血壓......○○;乃是數十種純天
然無污染的草本植物研磨而成的粉粒......可長期食用而無副作用,祝您早
日康復,強健美麗。○○企業社xxxxx 、 xxxxx臺北市○○路○○號○○樓
......」等詞句。 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在網路( xxxxx)刊登「○○」
食品廣告,廣告述及「......21世紀各類性病及皮膚病知多少性病......皮
膚病?......如果您(妳)長年有此困擾或遍尋大江南北中醫......皆無效
者,請重拾信心速與我們連絡,保證解套重生......」等詞句,分別經本市
北投、文山區衛生所及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理「九十一年度違規廣
告監錄(視)專案計畫」監視查獲系爭廣告涉及醫藥效能之宣傳或廣告,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案經本市北投區衛生所以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北市
北衛二字第0九一六0五七六000號函、本市文山區衛生所以九十一年十
月十八日北市文衛二字第0九一六0四七四七00號函檢附系爭廣告影本移
請本市信義區衛生所辦理及行政院衛生署分別以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衛署食
字第0九一00六四三六五號、第0九一00六四三六七號、第0九一00
六四三七四號函檢附系爭廣告影本移送原處分機關查處。
二、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一四五三四一00
0號函囑本市信義區衛生所調查取證,(另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衛
七字第0九一四五四00九00號函請行政院新聞局通知媒體立即停止刊登
)。本市信義區衛生所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對訴願人製作調查紀錄後,
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北市信衛二字第0九一六0五二二三00號函將相
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辦。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一年十一月
十三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一四四五五八六三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
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
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
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三七七三五號公告: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一、詞句涉及醫
藥效能: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 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
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
醫藥效能......。」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衛署食字第0八九00一四一五九號函釋:「......說明
:一、經查各衛生局對違規食品業者所開立處分案件之行政處分書,除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注意一行為一罰之立法原意外,其餘以
併案方式處理時並未加重罰鍰金額。故請 貴局對於執行違規食品廣告案件
之處分時應落實一行為一罰,併案處罰應秉持公平原則處以倍數罰鍰,以達
遏止違規食品廣告之目的。......」
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0九一00六四三六五號函釋:「......說
明:......二、案內『○○』產品廣告詞句述及:『......○○對於免疫能
力學的驚人成果......由於免疫力系的降低......皆可由○○的神奇功效而
達到滿意效果......』,涉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調整免疫機能保健功效;另
述及『......○○對於皮膚病......皆可由○○的神奇功效而達到滿意效果
......』,整體表現涉及醫療效能......。」
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0九一00六四三六七號函釋:「......說
明:......二、案內『○○』產品廣告詞句述及:『......○○......粉粒
產品......增強免疫力......」涉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調整免疫機能保健功
效;另述及『......○○......對於皮膚病......的驚人成果......』,..
....整體表現涉及醫療效能......。」
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0九一00六四三七四號函釋:「......說
明:......二、案內『○○』產品廣告詞句述及:『......植物與動物同屬
有機體、以植物治動物之病自較化學品治病為優而少副作用......』、『○
○乃是數 10 種純天然......草本植物研磨而成......長期食用而無副作用
,祝您早日康復......』、『......高等植物都有潛在的治療功效』、『..
....有些藥草製(只)對某器官系統有效......』,整篇廣告之整體表現涉
及醫藥效能......。」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整篇廣告僅述及「祝您早日康復......請重拾信心與我們連絡,
保證解套、重生」,整篇廣告表現就像口語祝福消費者早日身體康復及勉
勵,沒有信心者快快重拾信心,未有隻字片語有關醫療效能之闡述,何來
觸法。
(二)「○○」食品廣告述及「......高等植物都有潛在的治療功效」、「有些
草藥只對某種器官系統有效......」係摘錄「藥草聖典」,如果摘錄自書
籍都違法,那麼本書之作者、翻譯、販賣之書局是否應停刊或受罰。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之雜誌、報導、週刊、報紙及網路刊登販
售「○○」、「○○」等食品廣告之事實,此有卷附廣告影本、本市北投區
衛生所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北市北衛二字第0九一六0五七六000號函、
本市文山區衛生所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北市文衛二字第0九一六0四七四七
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0九一00六四三
六五號、第0九一00六四三六七號、第0九一00六四三七四號函及本市
信義區衛生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約談訴願人之食品衛生調查紀錄附卷可
稽。按食品廣告不得有涉及醫療效能之情形,查本件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詞
句並未涉及醫療效能之闡述或係摘錄「藥草聖典」,不應受罰等節,惟依前
揭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三七七三五號公告
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中,有關食品
廣告標示詞句,不得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
情形,不得有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不得有引用或摘錄
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之情形。查系爭廣告詞句,或載
有各類性病及皮膚病之病名,或載有皮膚毒、腎毒、肝毒、藥毒等多種病名
,暗示或影射食用系爭食品即可達到治療效果,整篇廣告之整體表現顯已涉
及醫療效能,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分別以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0九
一00六四三六五號、第0九一00六四三六七號、第0九一00六四三七
四號函審認其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在案,是訴願人主張不足採據,其違規
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公告、函釋意旨,併
案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鍰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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