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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5.26.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七二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八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四0四六五八00號書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輕度肢障者,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檢具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
租金補助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資料,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所送
資料向財稅機關查得訴願人之同住扶養者(長女○○○)於臺南縣永康市擁有自
有住宅,不符合補助規定,乃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四0
四六五八0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不予補助。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身
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房屋而需租賃房屋居住者,或首次購屋
所需之貸款利息,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酌予補助。前項房屋租金及貸款利
息之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稱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
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本辦法之房屋租金,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
養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同住扶養者雖於臺南縣永康市擁有自有住宅,然其亦因經濟困窘,早已無力
繳納貸款,該房屋隨時有遭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之虞,請准補助。
三、卷查本案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所附申請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申請相
關資料向財稅機關查得訴願人同住扶養者(長女○○○)在臺南縣永康市擁
有自有住宅,不符合前揭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等規定,此並有九十年度財稅資料查詢報表影本附卷可稽,事
實洵堪認定。訴願人雖執同住扶養者無力繳納該自有房屋貸款等情為辯,其
情雖可憫,但究不符申請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規定,是訴願主張,
難謂有理。從而,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申請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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