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3.07.15.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七八一0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社團法人○○會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右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
    三年一月十五日北市勞三字第0九三三0一五八000號函之處分,提起
    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為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或相關單位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計畫,訂有「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促進就業作業規定」(業於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停止適用,另以「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
    法」代之)。原處分機關依前開作業規定,以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北市勞
    三字第0九二三三七三一000號公告辦理九十三年度該局運用身心障礙
    者就業基金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經費補助申請相關事宜,訴願人
    即擬定「視障者造型氣球就業案」,以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申請書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九十三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決
    議:「本專案之目的在創造符合視障者可執行之新工作型態,如以視障者
    靈敏的觸覺學習折(摺)造型氣球的技術應是可行的,然而全案之評估重
    點在於實務操作的可行度,依本案所規劃指出,在完成訓練後將以小販方
    式於人多地點進行常態性銷售,如動物園、兒童樂園、捷運車站……等,
    然目前“小販”的銷售方式是否與現行法律牴觸是影響本案未來可順利執
    行的重要指標,經與貴單位溝通希望能配合本案共同提出可合法立點銷售
    的區域,而經回覆後仍無法取得合法之銷售點,因此本案在未能取得合法
    銷售據點前不予補助。」爰以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北市勞三字第0九三三
    0一五八000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二月四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二月二十五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四、勞
      工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定額進用及就
      業保障之執行、薪資及勞動條件之維護、就業職業種類與輔助器具之
      研究發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之管理及運用等就業相關事
      宜之規劃及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
      障礙類別及等級,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巿及縣(巿)勞工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
      三項收取之差額補助費,應開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儲存,除依
      本法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外,並作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
      就業權益相關事項之用。」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法規之適用,除法律或
      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處理。」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促進就業作業規定(九十
      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第一點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或相關單位推
      展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計
      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本作業規定所稱補助計畫
      ,係指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服務方案。
      」第三點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範圍如下:(一)補助辦
      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事項。……」第四點規定:「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審查原則:補助計畫應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
      業為目標,並以計畫之迫切性、需要性、可行性、發展性及合理性為
      審查原則。……」第十點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審查
      程序如下:(一)行政初審……(二)複審: 1. 勞工局初審完成後
      ,每一申請案外聘二名相關領域之專家(由勞工局及申請單位各推薦
      一人),各自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經審查人員同意後得進行實地
      訪視。 2. 複審人員以該案件類型之審查評分表審查後評分,並撰寫
      書面審查意見。…… 3. 每案採平均方式計分,未達七十分者,視為
      未通過複審,不予補助。七十分以上者,視為通過複審。 4. 複審人
      員評分有一人未達七十分者,或二評定分數相差十分以上時,由勞工
      局另聘相關領域之專家一人審查評分,以三人評分相加後之平均分數
      計分,未達七十分者,視為未通過複審,不予補助。七十分以上者,
      視為通過複審。(三)決審: 1. 通過複審者,依計畫類型進行分組
      決審。2.每組由勞工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三至五人進行決審,……
       3. 每案決審人員不得與複審人員重複。…… 4. 決審決議採多數決
      。(四)核定:決審結果提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
      審議,審議結果經勞工局核定後通知各申請單位。(五)撥款……」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結合公私立
      機關(構)、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就業
      促進相關事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辦法。有關辦理身
      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之補助,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第八條規定
      :「主管機關受理補助案,應先就申請資格及前條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第九條規定:「補助案經初審合格者,主管機關應就每申請
      案邀請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進行書面審查,提供書面意見。」第十條
      規定:「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組成決審小組併同前條
      書面意見進行審議並作成審查決議。……」第十一條規定:「補助案
      之審查決議,應提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後,由
      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申請者。」第十四條規定:「補助案之審查人
      員應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則,依下列原則審議:一、服務身心障礙者
      就業之必要性。二、解決或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有效性及可行性。
      三、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週延規劃與發展性。四、人力配置、經費編
      列、計畫內容及期程等之合理性。……」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該案評審以無法取得合法之銷售點為唯一理由拒絕了此案之申請,訴
      願人認為非常不合理。在本案審查期間,訴願人曾以書面回答評審的
      問題,其中針對銷售場地的問題,訴願人回答如下「販售氣球之地點
      一定會接洽尋找合法之地點。因本案尚未定案,協會接洽過的單位均
      無法以書面承諾,但他們合作意願高。臺北動物園及兒童育樂中心均
      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管,臺北捷運公司之活動均與文化局配合。教育
      局六科及文化局三科均表示只要勞工局的一紙公文,他們即能配合,
      臺北捷運公司之配合意願也很高。……」可見事實與本案評審的意見
      「無法取得合法之銷售點」有很大的出入。
    三、查原處分機關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或相關
      單位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
      計畫,訂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促進就業作業規定;其審查程序
      分為行政初審、複審、決審、核定、撥款五階段,其中行政初審係由
      原處分機關承辦人進行資格審查及應備文件之形式審查;複審係由原
      處分機關及申請單位各推薦一名相關領域專家(合計二人)各自進行
      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審查結果於審查評分表評分,並
      撰寫書面審查意見,採平均方式計分,七十分以上為通過複審,然有
      一人未達七十分或二評定分數相差十分以上時,由原處分機關另聘相
      關領域之專家一人審查評分,以三人評分相加後之平均分數計分;決
      審則由原處分機關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三至五人進行,採多數決;核
      定則係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審結果,經
      原處分機關核定後通知各申請單位。由此觀之,原處分機關依前開作
      業規定外聘相關領域專家對申請案進行實質內容之複審及決審,原處
      分機關並建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審查專家資料庫,供申請
      單位或原處分機關推薦審查專家之參考(作業規定第十二點),決審
      人員不得與複審人員重複(作業規定第十點),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
      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補助案審查人員(作業規定第十三
      點),各外聘專家應審查補助計畫是否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為目標
      ,並以計畫之迫切性、需要性、可行性、發展性及合理性為審查原則
      (作業規定第四點)。由於前揭審查程序係本於專業審查之原則,選
      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及決審,則除
      非有審查程序違法、濫用判斷或裁量餘地、有違一般事理之考量等違
      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等情形,其複審與決審之專家決定自應予以尊重
      ,先予敘明。
    四、卷查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促進
      就業作業規定」,以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北市勞三字第0九二三三七
      三一000號公告辦理九十三年度該局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推展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經費補助申請相關事宜,訴願人即擬定「視
      障者造型氣球就業案」,以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
      提出申請。案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作業規定第十點規定先進行行政初
      審,並以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北市勞三字第0九二三四六五六一00號
      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貴單位申請本局九十三年度身心障礙者
      就業基金就業促進補助方案,經本局文件審查後同意受理,並將進行
      後續審查作業,……」嗣進行複審程序,由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各推
      薦一名相關領域之專家(合計二人)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因平均
      分數未達七十分,不予補助;全案復提交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
      戶管理委員會核定,經該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第六十四次會
      議決議同意備查在案。此有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補助方案申請案
      初審表、原處分機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補助方案審查評分表、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九十三年度就業促進服務方案審查評分確認表等影本
      附卷可稽,則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北市勞三字第0九三
      三0一五八000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尚非無據。
    五、惟查原處分機關據以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者,係依據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起停止適用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促進就業
      作業規定」第十點,其所規定之複審程序係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各
      推薦一名相關領域之專家(合計二人)各自進行書面審查,以該案件
      類型之審查評分表審查後評分,並撰寫書面審查意見;每案採平均方
      式計分,未達七十分者,視為未通過複審,不予補助。七十分以上者
      ,視為通過複審。如複審人員評分有一人未達七十分者,或二評定分
      數相差十分以上時,則由原處分機關另聘相關領域之專家一人審查評
      分,以三人評分相加後之平均分數計分。本件原處分機關於辦理訴願
      人申請案之複審時,二名複審人員之評分分別為八十六分及五十分,
      已有「複審人員評分有一人未達七十分者,或二評定分數相差十分以
      上」情事,惟原處分機關並未依前開規定另聘專家一人審查評分,再
      以三人評分之平均分數計分,遽以二名複審人員之評分相加後之平均
      分數未達七十分之標準,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是依卷附資料所示之審
      查程序似未符合規定。另查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市法規之適用,除法律或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實體從舊
      、程序從新原則處理。」本件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人之申請案,所依
      據之法令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促進就業作
      業規定」,惟於審查程序中前開作業規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
      適用,另以「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代
      之,依新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初審合格後由原處分機關邀
      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進行書面審查,提供書面意見,再由三至五人之
      決審小組併同書面意見進行審議,已修正舊作業規定之複審評分程序
      。本件原處分機關仍適用舊作業規定,以訴願人申請案經複審評分未
      達七十分,不經決審程序,逕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
      員會予以核定,亦與前揭相關規定有違。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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