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3.07.29.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七八一五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核發九十二年不休假加班費、退職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之投
    保薪資核計等事件,不服臺北市信義區○○國民小學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北
    市永吉獅字第0九三三00八九五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壹、關於核發九十二年不休假加班費及退職金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
      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三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
      惟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分,係指
      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法上之效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
      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思表
      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
      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
      行政訴訟。」
      五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四五號判例:「本件原告原在臺南縣善化鎮魚市
      場管理委員會經營之魚市場充當業務員,因應徵入伍解職,迨退伍復
      迭向被告官署(臺南縣政府)請求回復原職,經被告官署改僱為工役
      ,原告不服,對之提起訴願。......如謂原告在該魚市場之職位係屬
      僱傭性質,則其因此發生爭執,即屬私法上關係之爭執,原告當僅能
      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亦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二、緣訴願人於本市信義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擔任工友
      職務,依法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屆齡退職。卷查訴願人以其「九十
      三年之休假日數應為三十日,及退職金、勞保老年給付核計錯誤」為
      由,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向○○國小寄發存證信函,經○○國小以
      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北市永吉獅字第0九三三00八九五00號函復訴
      願人,有關其九十三年不休假加班費部分,已依規定發給其應休假未
      休假之日數為十日,共計新臺幣一一、四三0元;退職金部分亦已依
      法發給;另有關勞保補發勞保老年給付,因投保薪資應包含年終不休
      假加班費及加班費申報投保薪資係屬通案問題,將循行政系統陳請釋
      示。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國
      小檢卷答辯到府。嗣○○國小以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北市永吉獅字第
      0九三三0一一九一00號函復訴願人,有關其九十二年不休假加班
      費,已依規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發給(扣除強制休假十四日後,尚
      有十六日,共計新臺幣一五、五五二元);其九十三年不休假加班費
      ,已依規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發給(依其應休假未休假之日數
      為十日,共計新臺幣一一、四三0元)。○○國小復以九十三年三月
      二十六日北市○○獅字第0九三三0一三五八00號函復訴願人,有
      關其勞保老年給付補發差額之申請,將依法補足差額。
    三、查訴願人係○○國小工友,為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所
      僱用之人員,是○○國小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北市永吉獅字第0九三三
      00八九五00號函通知訴願人有關不休假加班費、退職金等事項,
      係該校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思表示,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
      自非行政處分,其因不休假加班費、退職金等事項所生之爭執,乃係
      私法上關係之爭執,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貳、關於勞保老年給付之投保薪資核計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
      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
      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
      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
      六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經查本件○○國小上開函就有關訴願人勞保老年給付之投保薪資核計
      部分函復訴願人「有關勞保補發勞保老年給付,因投保薪資應包含年
      終不休假加班費及加班費申報投保薪資係屬通案問題,將循行政系統
      陳請釋示。」,是該函此部分內容,僅係該校就訴願人勞保老年給付
      投保薪資核計事項所為處理情形之說明,純屬事實之敘述及理由之說
      明,應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
      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八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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