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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9.08. 府訴字第0九三二一二九四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國宅承購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九十三年六月
十六日北市都住字第0九三三二二七0六00號電子信函及九十三年六月
二十八日北市都住字第0九三三二四三四四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
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三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
惟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分,係指
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法上之效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
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思表
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司法院釋字第五四0號解釋:「......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制定公布之國民住宅條例,對興建國民住宅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
題,採取由政府主管機關興建住宅以上述家庭為對象,辦理出售、出
租、貸款自建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等方式為之。其中除民間投資興建
者外,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並已由該機關代表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租賃
或借貸契約者,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
二、緣本府為辦理本市萬壽B、信園B及東湖剩餘B基地等國民住宅社區
出售,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府都住字第0九三0六三0五四00
號公告申購人應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五月八日、五月十日至五月
十四日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申請書、切結書、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
簿影印本、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府都市發
展局南門辦公室辦理收件,逾申請日期不予受理;並公告訂於九十三
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於本府○○局南門辦公室大禮堂舉行電腦公開
抽籤。訴願人乃依上開公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
承購,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以電腦公開抽籤抽
中訴願人為一般戶第五十九號。嗣訴願人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辦理
選購國民住宅,惟於六月十四日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留言信箱指稱
本次公開抽籤案因人為因素致其喪失原先欲購之樓層,本府國民住宅
處乃以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北市都住字第0九三三二二七0六00號
電子信函函復訴願人略以:「......您所關心的本次萬壽國宅抽籤作
業,按本次選購作業說明第四點業已載明選購方式略以:『(一)選
購作業分批進行,選購時先由一般戶、特定對象、優先戶各推派代表
公開抽籤決定選購之先後次序,再依該梯次抽籤結果,按電腦抽籤之
順位號碼(並按一般戶二戶、特定對象戶一戶、優先戶一戶之比例原
則)依序選購門牌,並當場發給所購國宅之繳款通知單。......』按
前述作業說明,申購人完成報到手續為必要選購條件,且各類別選購
次序之比例原則,係為維護各類別申購人選購順位之權益,因此,以
各類別完成報到者之順位依序選購,與規定並無不合,而且符合公平
公正原則。本局對於新完工待配售國宅基地抽籤作業流程,以電腦公
開辦理選購作業,自八十六年啟用已行之有年,其作業流程公平公正
,並獲好評。再次感謝您的來信,倘您仍有任何疑問,請來電由專人
為您解答......」訴願人復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就上述事項陳情,
案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再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市都住字第0九三
三二四三四四00號函復。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檢卷答辯到府。
三、按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並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
購人訂立買賣契約,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為司法院釋字第五四0號解釋在案。依此,選購國宅應屬私經濟行
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上開二函,核其內容僅就國宅配售選購作業之運
作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核屬私權事項,並非基於公法關係
所為之行政處分,自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尋求救濟。從而,
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八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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