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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08.22. 府訴字第09670199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入學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5月18日
北市教國字第09633101100號函所為處分及96年5月2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
3197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一、關於96年5月1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101100號函部分,訴願駁回。
二、關於96年5月2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197500號函部分,訴願不受理。
事 實
一、訴願人係89年○○月○○日出生,為96學年度應分發入學之國民小學
新生,由於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路○○巷○○弄○○號○○樓(
自92年1月16日起,鄰編組調整為○○里○○鄰),依原處分機關 96
年4月10日公告之本市 96學年度國小學區一覽表,訴願人應受分發至
本市內湖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就讀。嗣訴願人之法
定代理人○○○於96年5月2日經由本市內湖區公所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將訴願人改分發至本市內湖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就
讀。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以96年5月1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1011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之法定代理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陳請貴
子女○○○96學年度新生分發至本市內湖區○○國民小學一年級就讀
乙案,……說明:……二、本市每學年度之國小學區調整,均係由各
區公所召開學區調整會議,邀集本局代表、各學校代表、各里里長代
表等之共同討論後劃定。且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學區規劃係考量當
地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佈情形等因素綜
合評估,妥適劃分學區,先予敘明。三、另為因應94學年度內湖區○
○國小開始招生及妥適規劃鄰近○○、○○及○○國小之學區,依94
學年度○○地區○○、○○、○○及○○國小學區調整之配套措施會
議決議:94學年度二至六年級學區異動之學生,如選擇繼續留在目前
就讀學校就讀,其弟妹之新生分發入學,可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兄
弟姊妹就讀同一學校,由學校報請本局專案處理。四、惟前開94學年
度內湖區因應○○國小成立而致學區重劃乙節,當時 貴子女○○○
(長女)已就讀於○○國中,且貴子女(次女)○○○亦未達適齡就
學階段,未符前開學區調整配套措施會議決議之適用對象。五、有關
臺端陳情 貴子女就讀○○國小乙案,為保障本市全體學童受教權益
及考量新生分發入學之公平性,仍請 臺端依本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
分發及入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其間,訴願人之法定代理人○○○另於 96年5月15日經由臺北市議會
吳○○議員向原處分機關陳情,原處分機關乃以 96年5月28日北市教
國字第 09633197500號函復臺北市議會○○○議員研究室並副知訴願
人之法定代理人略以:「主旨:貴席函請協助○○○96學年度新生分
發至本市內湖區○○國民小學一年級就讀乙案,……說明:……二、
本案業經本局96年5月1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101100號函復市民○○
○君,應依本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規定辦理新生分發
事宜,先予敘明。三、為因應94學年度內湖區○○國小開始招生及妥
適規劃鄰近○○、○○及○○國小之學區,依94學年度○○地區○○
、○○、○○及○○國小學區調整之配套措施會議決議:94學年度二
至六年級學區異動之學生,如選擇繼續留在目前就讀學校就讀,其弟
妹之新生分發分學,可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兄弟姊妹就讀同一學校
,由學校報請本局專案處理。四、惟前開94學年度內湖區因應○○國
小成立而致學區重劃乙節,因當時○○○君子女○○○(長女)實已
就讀於○○國中,且次女○○○亦未達適齡就學階段,無適用前開學
區調整之配套措施之情事。且本市內湖區○○國小業經本局核定公告
為本市96學年度國小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基於保障○○國小學區學童
之就學權益及新生分發入學之公平性,本案仍請陳情人依規定按學童
○○○戶籍所在地辦理分發入學。」訴願人不服前開原處分機關96年
5月1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101100號及96年5月2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
33197500號函,於96年6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2日補正訴願程序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壹、關於96年5月1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101100號函部分:
一、按國民教育法第 2條第1項規定:「凡6歲至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
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第3條第1項
規定:「國民教育分為2階段:前 6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3年為國民
中學教育。」第 4條規定:「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
勵私人興辦。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
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
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第6條第1項規定:「 6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
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以
下簡稱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
規定訂定本辦法。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第 2條規定:「本辦法
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
規定,委任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執行之。」第3條第1項規
定:「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應依據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資格
如下:一、當年度 9月1日滿6歲之學齡兒童(以下簡稱學童)且不得
逾12歲。二、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之學童。」第 5條規定:「國
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教育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每班平
均人數達前項基準之上限時,得核定公告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但鄰
近學校於同學年度均經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者,必要時該額滿學校每
班學生人數得逾前項基準之上限。」第 7條規定:「國民小學新生分
發作業期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入學之學童,其電腦資料轉
檔及戶政事務所造冊,均以當年度 4月25日為基準日。二、戶政事務
所應於5月20日前完成新生電腦資料轉檔及造冊。三、區公所應於6月
10日前依據國民小學學區辦理新生分發。四、完成分發入學之學童由
區公所於 6月20日前寄發新生入學通知單。五、新生應於7月7日新生
報到日至國民小學辦理報到;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順延至次
一上班日辦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6年4月10日公告:「臺北市96學年度國小學區一
覽表:……
節錄:
┌──┬──┬───────────────────┬────┐
│學校│區別│學區範圍 │ │
│名稱│ ├──┬────────────────┤校址 │
│ │ │區分│ 里別 │ │
├──┼──┼──┼────────────────┼────┤
│○○│內湖│內湖│樂康、安泰、東湖、五分( 9、10鄰│臺北市內│
│國小│區 │區 │)、安湖(8~17鄰)、內溝( 1~9│湖區○○│
│ │ │ │、11~17鄰)。 │路○○號│
│ │ │ │安湖( 1鄰):○○、○○國小共同│ │
│ │ │ │學區。 │ │
│ │ │ │五分(3~8、13鄰):○○、○○國│ │
│ │ │ │小共同學區。 │ │
├──┼──┼──┼────────────────┼────┤
│○○│內湖│內湖│安湖(2~7、18~20鄰)、明湖、康│臺北市內│
│國小│區 │區 │寧、葫洲( 7、11、12、16、17、21│湖區○○│
│ │ │ │、23、24鄰)。 │路○○段│
│ │ │ │安湖( 1鄰):○○、○○國小共同│○○號 │
│ │ │ │學區。 │ │
│ │ │ │葫洲(1~3、6、9、10、14、15、18│ │
│ │ │ │~20、22鄰):○○、○○國小共同│ │
│ │ │ │學區。 │ │
└──┴──┴──┴────────────────┴────┘
……」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94年1月6日公告:「94年度內湖區○○、○○、○
○、○○國小學區調整相關事宜:本區於94年度將○○、○○、○○
及○○國小等學區進行調整,……臺北市內湖區○○地區94學年度國
小學區一覽表……○○國小:……安湖(8~17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學區制之立法目的,在於便利家長接送,避免因接送不便而有造
成交通意外之虞。而訴願人於96學年度被分發至○○國小就讀,
將造成家長接送及安親上之極大困擾。
(二)原處分機關94學年度○○地區○○、○○、○○及○○國小學區
調整之配套措施會議決議內容,係為解決額滿學校適逢學區調整
之家長接送問題,其規範僅適用在同校就讀之兄弟姊妹,惟其規
定無非係基於兄弟姊妹在同一學校上學有直接地緣關係,但訴願
人之姊姊現就讀於臺北市立○○國民中學,該中學與○○國小相
接鄰,若訴願人於○○國小就讀,顯可達到家長接送子女之目的
。原處分機關不應拘泥於文字解釋,而應探求立法者之真意。
(三)訴願人於89年12月30日即已設籍,迄今並無變動,而學區卻於94
學年度進行調整,基於既得權之保障及共同學區選擇分發之原理
,訴願人仍可適用93年學年度之原有學區規定,分發至○○國小
就讀。
三、卷查訴願人係89年○○月○○日出生,為96學年度應分發入學之國民
小學新生,由於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路○○巷○○弄○○號○○
樓(自92年1月 16日起,鄰編組調整為○○里○○鄰),依原處分機
關96年4月10日公告之本市 96學年度國小學區一覽表,訴願人應受分
發至○○國小就讀,此有訴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
機關所為否准訴願人改分發申請之處分,自屬有據。至訴願人主張其
被分發至○○國小就讀,將造成家長接送及安親上之極大困擾乙節,
惟因與原處分機關劃分設置之本市96學年度國小學區規定不符,尚難
據此為有利於訴願人之認定。
四、另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不應拘泥於94學年度○○地區○○、○○、
○○及○○國小學調整之配套措施會議決議內容之文字解釋;基於既
得權之保障,訴願人仍可適用93學年度之原有學區規定,改分發至○
○國小云云。按公立國民小學係由主管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
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又國民
小學新生入學應依據主管機關劃定之學區予以列冊分發,此徵諸國民
教育法第 4條第2項及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3條
第 1項規定甚明,是國民小學之新生入學應依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學區
辦理分發。又為因應94學年度起本市內湖區○○國民小學開始招生,
原處分機關乃進行本市內湖區○○、○○、○○、○○國小間之學區
調整,並於 94年1月14日召開「研議因應本市94學年度○○地區○○
、○○、○○及○○國小學區調整之配套措施會議」,且該次會議決
議:94學年度二至六年級學區異動之學生,如選擇繼續留在目前就讀
學校就讀,其弟妹之新生分發入學,可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兄弟姊
妹就讀同一學校,由學校報請本局專案處理。查訴願人96學年度設籍
於臺北市內湖區○○路○○巷○○弄○○號○○樓(自 92年1月16日
起,鄰編組調整為○○里○○鄰),依原處分機關 96年4月10日公告
之本市96學年度國小學區一覽表,訴願人係應分發至○○國小就讀;
又訴願人之姊○○○既於94學年度即已就讀於臺北市立○○國民中學
,當無前開原處分機關 94年1月14日配套措施會議決議事項之適用,
訴願主張,顯有誤解。再者,原處分機關係考量內湖地區內之人口、
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予以劃分學區,且
學區之劃分尚難預期其永久不變,主管機關當因考量前揭情況之情事
變更而有所修正,以符合公眾之利益,是訴願人主張其對原有學區之
劃分享有既得權乙節,難謂有理。訴願主張各節,均不足採。從而,
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改分發至○○國小就讀之申請,揆諸首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貳、關於96年5月2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197500號函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
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查原處分機關96年5月2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197500號函,核其內容
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重申其前揭96年5月18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1011
00號函所為處分之意旨,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部分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及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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