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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11.16. 府訴字第09670291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7月25日
北市教軍字第 096359293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原為○○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女中)護理教師,前經原
處分機關以96年6月26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2859000號函核定於 96年8
月1日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原處分機關嗣以96年7月25日北市教軍字
第 09635929300號函通知○○女中並副知訴願人略謂:「主旨:貴校
護理教師○○○ ......退休案,業以96年6月26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
285900號函核定,其中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補充說明......說明:..
....二、依教育部95年1月27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2月16日生效之學校
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點(簡稱公保優存要點)辦理。
三、茲依上開公保優存要點第 3點之 1規定,○員得辦理優惠存款之
最高金額為110萬4,933元(如計算單)。......」同函並附具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收件案號 96-019816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退休)
通知書,該通知書上之備註欄則載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新制前
無公保年資,無優惠存款金額。」上開函於 96年7月31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 96年8月28日經由○○女中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6年9月17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749
5400號函通知○○女中並副知訴願人及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有關......貴校退休護理教師○○○......退休公保養老給付
優惠存款金額 1案,重新核定如說明三,......說明:......三、經
查黃師......85年1月31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0年。是以,依
上開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為0元。爰此,本局96年7月25日北市教
軍字第 09635929300號函予以撤銷,......」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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