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6.11.19. 府訴字第09670299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訴願人因申請犬貓絕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5月16日動衛
    三字第096703476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96年 4月6日委請○○獸醫院為其雄性寵物犬○○施行絕
    育手術,並於 96年5月11日掛號郵寄「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寵物絕育補助新臺幣800元。原處分機關於96年5月14
    日收受後審認訴願人提出申請時間已逾原處分機關96年1月9日動衛三字第
    09570785800號公告所規定之申請期限,乃以96年5月16日動衛三字第0967
     0347600號函通知訴願人因逾期提出申請,依規定不予受理,並檢還「臺
    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訴願人不服,於 96年6月11日經由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6月27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動物保護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條規定:「本法用
      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六、飼主:指
      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
      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
      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份標識
      ,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
      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
      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
      」第12條規定:「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
      育之費用。」
      臺北市政府95年12月14日府建三字第 09570720301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府主管動物保護、寵物登記及寵物業管理相關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本(95)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一)本府
      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建設局所屬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該所名義
      執行之。一、動物保護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二、寵物登記管理辦
      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96年1月9日動衛三字第09570785800號公告:
      「主旨:公告 96 年度犬貓絕育補助事項。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 12 條及臺北市政府 95 年 12 月 14 日府建三字第 09570720301
      號公告辦理。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自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 31 日止...... 二、實施目的:鼓勵市民主動為其管領之犬貓
      完成外科絕育及晶片註記建籍,以防範寵物繁殖過量及落實本市寵物
      登記管理工作。三、補助對像:籍設本市並已為其寵物完成寵物登記
      且接種狂犬病預防注射仍在有效期限內之犬、貓飼主,申請人與該動
      物之寵物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始得申請......四、受理單位:臺北
      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八、補助金額:雄犬、貓每頭補助新臺幣
      800 元整,雌犬、貓每頭補助新臺幣 1,500 元整...... 九、申請期
      限:申請人應於其管領之動物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巢摘除之外科絕
      育手術日(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後 10 日期限內(
      含假日,但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
      期間之末日)提出申請,例如:96 年 1 月 2 日施術則 96 年 1 月
      12日前應掛號申請。若有資料缺漏......或須補件者,請於通知之期
      限內補齊,以利作業,否則予以退件不受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申請犬貓絕育補助,因當時獸醫院並無明確告知須要何時
        之前申請,以致於延誤申請日期。
     (二)獸醫院未善盡告知之義務,導致訴願人申請犬貓絕育補助之日期
        延誤,非訴願人故意延誤申請。
    三、卷查本案訴願人於96年4月6日委請○○獸醫院為其雄性寵物犬施行絕
      育手術,並於 96年5月11日掛號郵寄「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
      明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寵物絕育補助,此有貼妥原處分機關 96年5
      月14日收文條碼之「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及蓋有96年
      5月1 1日郵戳之信封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其逾期提出申請而
      不予受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獸醫院未善盡告知之義務,導致申請犬貓絕育補助之日
      期延誤云云。經查有關96年度犬貓絕育補助事項,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96年1月9日動衛三字第09570785800號公告週知在案,該公告事項第9
      項並規定:「......申請人應於其管領之動物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
      巢摘除之外科絕育手術日(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後
      10日期限內(含假日,但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者,以
      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提出申請......」而查本件寵物犬之施術
      日期為 96年4月6日,惟訴願人遲至96年5月11日始提出申請,與上開
      公告之法定期間不符;是以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逾期提出申請,依規
      定不予受理,並無違誤。且查上開法令並無規範獸醫院具有告知之義
      務;是訴願理由,不足採據。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揆
      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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