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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1.17. 府訴字第09770054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馮○○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10 月 1日北
市商三字第 096336854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本市大同區哈密街○○號經核准開設「○○車業行」營業
,領有本府核發之48940087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
1.JA02020機車修理業(限手工)......」,經原處分機關派員於96年9月
13日13時50分至訴願人營業場所稽查時,查認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登
記範圍外之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 8條第 3項規定
,乃依同法第33條規定,以96年10月1日北市商三字第09633685400號函,
處訴願人新臺幣 1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訴
願人不服,於 96年10月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商業登記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8條第1項、第 3項規定:「商業開業前
,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三、所營業務......」「商業不得經
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第 14條第1項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
時,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 6個月內為之外,應於15日內申請
為變更登記。」第33條規定:「違反第 8條第 3項規定者,其商業負
責人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
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
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節錄):「......營業項目代碼:
JA02020 機車修理業營業項目:機車修理業....... 定義內容:各種
機車修理之行業。....... 營業項目代碼:F214030 營業項目:汽、
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定義內容: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
用品零售之行業。」
臺北市政府 92年11月28日府建商字第09222182000號公告:「主旨:
公告商業登記法、商品標示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臺北市商業管
理處執行,並自 92 年 12 月 1 日生效。......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96年9月13日稽查人員查獲之情事與事實不符合,因當時訴願人正在
修理機車,與稽查人員的對話有所誤解,訴願人只是單純的做機車修
護及更換零件,絕對沒有直接單獨買賣給客戶;訴願人係合法經營,
並未超出登記範圍。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汽、機車零件配備零
售業之違規事實,有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及經訴願人簽名之原處分機關
96年 9月13日商業稽查紀錄表、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
件違規營業之事證明確,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係單純的做機車修護及更換零件,絕對沒有直接單獨買
賣云云。經查本案卷附前開商業稽查紀錄表影本之「實際營業情形」
欄記載略以:「一、實際經營: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 ....四、1.稽查時,營業中,現場有1部機車正接受化油器清理
維護。另陳列各式機車零件及機油、輪胎、皮帶、後視鏡等及手工修
理工具。2.主要從事機車修理業務,以上機車零配件計價係併入修理
費收取,自300-600元不等,亦可零售給不特定人,機油100元、後視
鏡200元、輪胎500元。」且其係原處分機關派員稽查及當場製作之書
面紀錄,且經訴願人簽名確認,亦有現場照片影本佐證;是原處分機
關綜觀訴願人整體經營型態,而據以認定訴願人經營之行業屬前揭經
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之機車修理業及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則訴願人既有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之違規事
實,尚難空言以與稽查人員對話有所誤解為由而邀免責。訴願理由,
尚不足採憑。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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