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2.21. 府訴字第09770068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訴願人因技術士技能檢定成績複查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8月21
    日北市職訓輔字第 096305321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參加96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中式米食加工-米粒
    類、米漿型職類丙級術科測試未獲通過,收受成績單後,於96年8月6日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複查成績,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術科測驗委託辦理單位財團
    法人○○查告,嗣財團法人○○檢送訴願人術科成績複查原因報告單予原
    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乃以 96 年 8 月 21日北市職訓輔字第 096305321
    00 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來函申請複查 96年度第 1梯次技
    術士技能檢定中式米食加工 -米粒類米漿型職類丙級術科成績乙案,復如
    說明,……說明:……二、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55條,本中心經調閱臺端原始評審紀錄,並無漏評或計分錯誤之情事;
    其扣分、給分均在規定標準之內,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複查成
    績結果確為不及格。……」訴願人不服,於 96 年 9月19日向原處分機關
    提出陳請,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96 年 10 月 3日北市職訓輔字第09630651
    6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來函陳情對96年度第1梯次技術士技
    能檢定中式米食加工 -米粒類米漿型職類丙級術科檢定成績複查疑慮乙案
    ……說明:……二、經術科辦理單位再次謹慎檢視臺端成績,其計算依據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5條規定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
    無誤,並經主考官再次審慎檢核……主考官評定該評值項目未達給分標準
    ……故該項目扣分仍維持原案,複查結果確定為不及格。三、臺端質疑『
    白米飯』、『海鮮粥』成績之計算,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訂
    定『中式米食加工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須知』之一、…… (
    十 )應檢人有下列嚴重缺點情形之任何 1小項,其總分以『 0』分計:…
    … B:產品品質部份……(5) 產品質地異常者(如組織、結構、色澤、樣
    式……等),臺端之『白米飯』計有上述之嚴重缺失情形之 5,故該項以
    『0 』分計算;其白米飯與海鮮粥之成績為單獨分開計算,故未影響海鮮
    粥成績,上述之『術科測試應檢須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於寄發術科通知
    單時已一併檢附供參。四、……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19號解釋意旨,除
    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成績有明顯錯誤,例如漏未評閱、登載錯誤、計分錯
    誤等關於事實認定之錯誤;或有逾越權限、濫用權力等違背法令之情事者
    外,應考人不得任意藉詞不服,以維持考試之公平與客觀……」訴願人猶
    表不服,於 96 年 11 月 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 11 月 14 日補正訴
    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案依訴願書所載,雖係對原處分機關96年10月3日北市職訓輔字第0
      9630 651600號函表示不服,惟究其真意,應係對96年8月21日北市職
      訓輔字第 09630532100號函有關成績複查結果之處分提起訴願;另本
      件提起訴願之日期(96年11月2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96年8月21
      日)雖已逾30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原處分書送達日期,致訴願期
      間無從起算,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職業訓練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第31條規定:「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
      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第33條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
      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
      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
      託辦理、......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技能檢定之
      ......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
      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33
      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全國技能檢定計畫訂定執行計畫並公
      告。......五、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之策劃、執行及監督。......
       」第10條第1項規定:「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
      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第 12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
      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訓練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33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第19條規定:「技能
      檢定分學科及術科測試。......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
      實作方式者得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代替之。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
      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 60分為及格。」第5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理:...
      ....二、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
      准考證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
      誤。」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複查成績,依下
      列規定處理:......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者,應將申
      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
      後,將複查結果復知。」第 8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
      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
      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 319號解釋:「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
      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
      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
      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 ......」
      臺北市政府 93年12月31日府勞三字第09310385000號公告:「......
      公告事項:一、臺北市政府原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條規定之技能檢定相關業務,自民國 94年元月1日起依規定委任臺
      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當日參加術科檢定時,抽考測驗題之組合係:白米飯、海鮮粥
      、蘿蔔糕。依照白米飯評分標準(三)之規定,白米飯之米粒過度潰
      爛不予計分,惟另一測驗題「海鮮粥」,係訴願人盛出所煮之「白米
      飯」 300公克製成,而海鮮粥試題要求製成之成品需有完整米粒,若
      訴願人白米飯之米粒過度潰爛,怎能製成完整米粒之海鮮粥?
    四、卷查訴願人參加96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中式米食加工-米
      粒類、米漿型職類丙級術科測試,經原處分機關委託財團法人○○辦
      理術科測試結果,成績為不及格。訴願人不服該成績,於96年8月6日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複查術科成績,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術科測驗辦理單
      位財團法人○○查對成績後,以96年 8月21日北市職訓輔字第 09630
      532100號函復知訴願人複查成績結果確為不及格,此有原處分機關術
      科成績複查原因報告單影本附卷可稽。經查前開成績資料經查均符相
      關規定,並未有誤寫、誤繕、漏評、漏計或加總錯誤之情形。又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所訂定「中式米食加工丙級技術士技能
      檢定術科測試應檢須知」之一般性應檢須知(十)及(十九)分別規
      定略以:「應檢人有下列嚴重缺點情形之任一小項者,其總分以『 0
      』分計:......B.產品品質部分:......5.產品質地異常者(組織、
      結構、色澤、樣式.......等)。 ......」「......術科測試每項考
       1種以上產品時,每種產品均需及格。」查訴願人應試之產品項目為
      白米飯、蘿蔔糕及海鮮粥,其中之白米飯經監評人員評定有產品品質
      異常之嚴重缺點,其得分為 0分,是其未達及格標準之事實明確。至
      訴願人主張海鮮粥試題要求製成之成品需有完整米粒,若訴願人白米
      飯之米粒過度潰爛,怎能製成完整米粒之海鮮粥云云。依原處分機關
      96年11月15日北市職訓輔字第 09630783300號函所附答辯書理由三所
      載略以:「......(二)......經術科測試單位再次審慎諮詢術科測
      試當日之監評長陳述如下......訴願人陳君蒸煮之白米飯米粒過度潰
      爛,乃是因為水分過多而導致部分米粒嚴重沾黏成團。製作海鮮粥時
      ,因為大量水分沖泡使得沾黏的米粒得以分離......」再查原處分機
      關對於訴願人之成績複查申請,係依前揭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
      規則第55條第1項第2款、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5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之方式處理後,將複查結果復知訴願人;且本次考試之評分既無
      明顯錯誤或違法情事,依司法院釋字第 319號解釋意旨,對於系爭技
      術士技能檢定監評委員之專業評分自應予以尊重,是訴願主張,尚無
      足採。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原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市長  郝龍斌
                          副市長 林崇一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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