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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3.07. 府訴字第09770075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 願 人:○○○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等3人因國宅管理委員會選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9月17
日北市都管字第 09634636500號及96年10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48001
號公告,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一、關於96年9月17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36500號公告部分,訴願駁回。
二、關於96年10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48001號公告部分,訴願不受理
。
事 實
一、緣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第10屆委員會任期於96年
6月3 0日屆滿,該委員會前以96年6月23日成西管96字034號函報原處
分機關有關第11屆管理委員會各棟委員及主任委員名冊,原處分機關
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 8點為形式審查後,
以96年6月28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3216900號公告上開管理委員會之委
員及主任委員,當選委員為訴願人○○○、○○○、○○○及○○○
、○○○、○○○、○○○、○○○,並由訴願人○○○當選為主任
委員。惟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以96年8月20日(9
6)成管字第025號函說明96年6月23日推選主任委員之過程,計有8位
委員出席,訴願人○○○僅得 4票,惟主席即宣布訴願人○○○當選
為主任委員,此與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 8點
第 2項規定不符,請原處分機關核示○○○當選主任委員是否有效。
原處分機關遂以96年8月23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264900號函請成功國
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應依上開規定再次辦理主任委員之選舉。
因該委員會無法順利產生主任委員,原處分機關另定96年9月6日辦理
第2次主任委員之推選,該會議因出席委員未達過半數而流會。
二、嗣原處分機關以96年9月17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36500號公告略以:
「主旨:公告臺北市成功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第1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焦○○當選公告無效暨辦理第 3次主任委員選舉......依據:一、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暨同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二、臺北市○
○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 96年8月7日成西管96字042號函主任
委員得票4票,未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三、本局96年9月6日下午2時30
分假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辦理第 2次推選,出席
委員未過半數流會紀錄。公告事項: ......三、茲訂於96年9月28日
下午 2時30分假貴社區管委會辦公室召開委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
式第 3次推選第1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該會議亦因出席
委員未達過半數而流會。
三、原處分機關嗣又訂於96年9月29日舉辦第4次主任委員之推選,惟仍因
出席委員未達過半數而流會。原處分機關再以 96年10月9日北市都管
字第09634648000號公告訂於96年10月12日辦理第5次主任委員之推選
,並於公告中載明「若本 (第5)次推選出席委員仍未過半數流會,爰
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辦理第11屆管理委員會
委員全面改選,以維全體住戶之權益」,上開會議亦因出席委員未達
過半數而流會。
四、原處分機關遂核認○○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雖已選出委員,
但無法順利產生主任委員,致社區國宅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皆無法順
利運作,為維社區住戶權益,另以96年10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4
8001號公告略以:「主旨:公告辦理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第
11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全面改選。依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暨
同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18點......公告事項:......四、為持續運
作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亟需全面改選成立社區第11屆管理委員會,謹
訂於民國 96年10月27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上午11時30分止,假本
社區第 17棟臺北市○○○路○○段○○巷○○-○○號管理員室,辦
理投、開票作業,全面改選本社區第11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五、推選
區應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名額劃分表......六、委員之推選人及候選人
資格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年滿20歲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
居1家之家屬,每戶以 1人為限且無下列情事者.......七、採普選制
辦理推選,每 1戶為推選人亦是候選人,如需變更名義......檢具戶
籍資料向本局......辦理變更異動登記......八、推選人無法親自行
使推選權者,得由其戶籍內具有行為能力之家屬 (每戶限以1人為限)
或得以書面委託設籍同一推選區內具有行為能力之 1人代理行使推選
權,每1受委託人以代理 1戶為限,惟應於選舉投票前檢附委託書...
....辦理。九、權利人或代理人應憑國民身分證、印章,經核對名冊
無誤後,領取選票參加推選,投票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十、
委員任期 2年,任期內出缺時由該推選區候補委員依次遞補,至該屆
任期屆滿為止,連選得連任 1次。.......」訴願人等3人不服上開96
年9月17日北市都管字第 09634636500號及96年10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
09634648001 號公告,訴願人○○○於96年10月17日於本府訴願審議
委員會網站聲明訴願,同年 10 月 22 日補具訴願書並列明○○○、
○○○為訴願人,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壹、關於96年9月17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36500號公告部分:
一、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96年10月22日)距該公
告日期( 96年9月17日)已逾30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該公告張貼
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尚無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8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規定: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及維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5條第3款規定:「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權責如
下:......三、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之輔導及管理。」第11條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國民住宅
社區管理維護事項,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 1點規定:「本規定依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 11條之規定訂定之。」第8點規定:「
委員會應於委員選出後10日內將委員當選名單函報發展局,發展局於
形式審查後,應即公告當選名單,並由發展局或新選出之委員會另定
期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因故出缺補選時,亦同
。前項主任委員之選舉及補選,應有當選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得
票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者為當選。無人當選時,應再次投票,以得票
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第18點規定:
「委員會有怠忽任務、妨害公益、違反法令及本規定之情事,發展局
得定期限令其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令其改選,必要時,並得
逕行辦理改選。」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於 96年6月23日陳報○○
○當選主任委員,並經原處分機關以96年6月28日北市都管字第096
33216900號公告在案,如有疑義或不當之處,係原處分機關未盡查
證及督導之責;而原處分機關於 96年9月17日公告○○○當選主任
委員無效,前後時間相隔82日,依法已過追訴之效期。
(二)原處分機關以96年10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48001號公告辦理委
員全面改選,而第 5次主任委員推選日期定為96年10月12日,原處
分機關是否預設立場認定該會議必定流會?況法令並無明文規定以
流會次數多寡或是一定期間長短作為全面改選委員之依據。
四、卷查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以96年6月23日成西管9
6字034號函報原處分機關有關第11屆管理委員會各棟委員及主任委員
名冊,原處分機關即以96年6月28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3216900號公告
上開名冊。惟該委員會以96年8月20日(96)成管字第025號函說明96
年6月 23日當選之主任委員得票數並未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並有臺北
市○○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 96年6月23日選舉開票紀錄表影
本可稽;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與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
規定第 8點第2項規定不符,遂另定96年9月6日辦理第2次主任委員之
推選,該次會議因出席委員未達過半數而流會。原處分機關依據前揭
規定,以96年9月17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36500號公告該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當選公告無效暨辦理第 3次主任委員選舉,原處分自
屬有據。縱原處分機關有未於 96年6月28日公告○○○當選主任委員
前發現主任委員當選方式不符規定之瑕疵,惟並不影響本件處分之效
果;訴願所辯,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公告臺北市○○國民住
宅社區西區第1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公告無效,依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貳、關於96年10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48001號公告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按原處分機關96年10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4648001號公告,僅係原
處分機關為辦理本市○○國民住宅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第11屆委員選
舉事宜,公告選舉之依據、候選人資格及應選名額、選舉方式、時間
、地點及委員任期等內容,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等
3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及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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