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97.05.08. 府訴字第09770102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彭○○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11月
6 日北市教軍字第 09639010500 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原為○○高級中學護理教師,前經原處分機關以90年5月 23
日北市教軍字第9022786300號函核定於90年8月1日退休,支領月退休
金,並附發教軍退月字第9006號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證書,另核定公
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21萬7,600元。訴願人
乃於 90年7月10日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北投分
公司訂立121萬7,600元優惠儲蓄存款契約(自90年8月1日起計息),
契約期間 2年,期滿訴願人均以同一金額續約。嗣原處分機關依教育
部 96年9月11日護理教師因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件提起訴願案之
法律諮詢會議紀錄決議,清查前所核定已退休護理教師之公務人員保
險年資及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後,發現有溢核訴願人85
年2月1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其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金額之情事,乃以96年11月6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9010500號函重新核
定訴願人85年2月1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3年11個月,依學校
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其得
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月數為29個月,核計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
為113萬9,800元,並請訴願人於96年11月20日前至○○銀行辦理優惠
存款減額事宜,屆時未辦理,原處分機關將函請○○銀行逕予減額。
上開函於96年11月 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6年11月29日經由原處
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97年1月10日、2月13日分別補充訴願資料,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4月1日北市教軍字第0973322300
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 ......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
存款金額減額原處分撤銷乙案......說明:一、撤銷本局於96年11月
6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90105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