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5.26. 府訴字第09770109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游○○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
    6 年 5 月 28 日北市都管字第 09632454200 號公告所為處分及 96年 12
    月 7 日北市都管字第 096360078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一、關於96年5月28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2454200號公告部分,訴願駁回。
    二、關於96年12月7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6007800號函部分,訴願不受理。
        事  實
    一、緣原處分機關以 94年7月1日北市都管字第09432975200號公告○○國
      民住宅A棟辦公大樓第1屆管理委員會當選委員與候補委員名單及任期
      2年自94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在案。惟迄95年間,該大樓進住
      率達三分之二且進住達 6個月以上及分割登記致總戶數增加,原處分
      機關迭獲住戶陳情反映,乃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
      規定第2點第2項規定,以95年10月2日北市都管字第 09534 995100號
      公告改選委員人數及任期自公告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並以 95年10
      月27日北市都管字第 09535528600號函通知當選委員及候補委員略以
      :「主旨:臺端當選○○國民住宅 A棟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第 1屆改
      選管理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任期自公告日起至 96年6月30日止..
      ....說明:......三、請 貴社區新選出之委員會另定期召開委員會
      議......於主任委員選出後10日內將當選名單函報本局辦理公告作業
      ......」同函副知訴願人,另以95年10月27日北市都管字第 0953552
      8601號公告之。嗣訴願人以96年5月7日(96)萬管會字第 096050700
      1號函向原處分機關陳報楊○○為第1屆改選主任委員,經原處分機關
      以96年5月28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2454200號公告楊○○當選為改選之
      主任委員及任期自公告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另並以96年5月28日北
      市都管字第09632454201號函通知楊○○及副知訴願人。
    二、嗣原處分機關於 96年11月6日就上開委員會任期疑義箋請本府法規委
      員會表示意見,經本府法規委員會於96年11月15日箋示意見移請原處
      分機關參辦,原處分機關乃以96年12月7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6007800
      號函通和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貴社區第1屆管理委員會任期1
      案.. ....說明:......二、旨揭1案,經本局簽會本府法規委員會表
      示略以: 95年10月2日公告辦理之選舉,係因貴社區住戶進住已達三
      分之二,由本局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
      2 點規定辦理改選,此類改選究應補足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任期,或
      依上開規定第4點重新計算委員任期為2年,法無明確規定,似得由本
      局視國宅管理實務之需要,以解釋定之......。另上開選舉公告,業
      已載明係改選『貴社區第1屆管理委員會』及『任期至96年6月30日止
      』等事項,對其相對人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而大樓住戶據此公告
      選舉及委任管理委員,其相互間似亦存有契約關係......長遠而言,
      建請本局修正上開規定,明定依第 2點規定辦理改選之委員任期如何
      計算,以杜爭議。三、綜上所述,為維持行政之一致性及兼顧信賴保
      護原則之適用,貴社區第 1屆管理委員會任期仍應(依)上開選舉公
      告至96年6月30日止屆滿,並請 貴會儘速辦理第2屆管理委員會選舉
      ,俾利貴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之推動;另就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臺北市補充規定未臻明確部分,本局將全面檢討修正,避免再生爭議
      。」訴願人不服,於96年12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31日補
      正訴願程序, 97年1月21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
        理  由
    壹、本件訴願書雖記載所不服之行政處分書為「 96 年 12 月 7日北市都
      管字第 09636007800 號」,惟訴願書載有:「......96 年 5月28日
      原處分機關函至管委會准予備查楊○○當選主任委員....... 當選任
      期 1 個月,自 96 年 5 月 28 日公告日起至 96 年 6 月 30日止..
      .... 原處分書內說明(三)...... 應朝對訴願人最有利方向解釋,
      而非逕行公告任期僅 1 個月之管理委員會,產生爭議.......」,而
      查原處分機關 96 年 5 月 28 日北市都管字第 0963245 4200號公告
      係原處分機關就主任委員當選及任期事宜所為之公告,揆諸訴願人真
      意,亦應認屬訴願人所不服之標的;另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時之原
      主任委員為楊○○,惟訴願人之主任委員嗣於 97 年 2 月 1 日變更
      為游○○,是本件訴願應由更換後之新主任委員游○○續為訴願行為
      ,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並以 97 年 5 月 21 日北市訴(辰)字第 09
      631249230 號書函通知訴願人在案;合先敘明。
    貳、關於96年5月28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2454200號公告部分:
    一、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96年12月21日)雖距該公告日期(96年
      5月2 8日)已逾30日,惟該公告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依行政程序法
      第98條第3項規定,訴願人於公告之次日起1年內提起訴願,應無逾期
      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國民住宅社區之管
      理及維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
      :「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權責如下:......三、國民
      住宅社區管理組織之輔導及管理。」第 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輔導國民住宅社區住戶成立社區管理組織,並
      得委託其辦理國民住宅社區維護工作。」第11條規定:「直轄市及縣
      (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事
      項,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 1點規定:「本規定依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 11 條之規定訂定之。」第 2 點規定
      :「國宅社區住戶進住達總戶數二分之一以上時,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應輔導住戶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前項住戶進住未達總戶數二分之一,但已達三分之一且該
      社區受理進住達 6 個月以上時,發展局得輔導住戶成立委員會,於
      住戶進住達三分之二時,並得辦理改選。」第 4 點第 1 項規定:「
      委員會委員名額由發展局依各社區情況核定並公告之。各屆委員會委
      員之任期 2 年,委員連選得連任 1 次。」第 5 點規定:「委員會
      應於各屆委員會任期屆滿前 60 日辦理改選,因故無法於任期屆滿前
      完成改選,得經發展局同意延長任期。委員身份於委員會任期屆滿時
      ,或依前項規定同意延長任期之期間屆滿時,當然解任。」第 6 點
      規定:「發展局或委員會依下列規定辦理住戶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
      . ...... 」第 7 點規定:「委員出缺時由該推選區候補委員依順位
      遞補。無候補委員者,發展局或委員會得依第 6 點規定辦理補選,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 8 點規定:「委員會應於委員選
      出後 10 日內將委員當選名單函報發展局,發展局於形式審查後,應
      即公告當選名單,並由發展局或新選出之委員會另定期以無記名投票
      方式互選主任委員。......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原處分機關未遵照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 2
       點及第 4點規定辦理,強行通知訴願人重新改選,耗時並耗費人力
       物力,且於法無據。
    (二)原處分機關未依市府法規委員會建議,而擅自發函訴願人逕行改選
       。原處分機關未據實相告,誆稱法無明確規定,實是掩人耳目欺壓
       百姓的官僚作風。
    (三)原處分書逕自公告委員任期至96年 6月30日屆滿,法令依據為何?
    四、卷查原處分機關以 94年7月1日北市都管字第09432975200號公告訴願
      人第1屆管理委員會當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名單,任期2年自94年7月1日
      起至 96年6月30日止在案。據原處分機關答辯陳明系爭辦公大樓於95
      年進住率達三分之二且進住達 6個月以上,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
      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2點第2項規定公告改選委員,並以95年10月27
      日函通知第1屆改選管理委員會之當選委員與候補委員名單及任期至9
      6年6月30日止;而查原處分機關於接獲訴願人96年5月7日陳報主任委
      員名單後,即於96年5月28日辦理楊○○當選主任委員及任期至96年6
      月30日止之公告及通知事宜,此有原處分機關95年10月27日北市都管
      字第09535528600號函及第09535528601號公告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
      處分機關所為96年5月28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2454200號公告,自屬有
      據。又上開原處分機關 96年5月28日公告所為有關主任委員任期為公
      告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期間僅約為1個月乙節,經查原處分機關於96
      年5月 28日公告楊○○為主任委員,則其任期應當同委員任期,自公
      告日起至 96年6月30日止;且為考量訴願人欲辦理國民住宅轉型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原處分機關業另以96年10月11日北市都管字第09
      634996500號函同意第1屆委員會任期至96年11月30日止,有原處分機
      關前揭函影本附卷可稽;則原處分機關既已同意延長任期,且系爭公
      告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亦無不合,是訴願理由不足採據,此部分原處
      分應予維持。
    參、關於96年12月7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6007800號函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按原處分機關96年12月7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6007800號函,僅係原處
      分機關就本案管理委員會任期之疑義,將本府法規委員會意見轉知訴
      願人,並表示就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未臻明確
      部分將檢討修正,核其內容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
      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肆、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及第 79 條第 1 項之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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