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9.11. 府訴字第09770147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蔡○○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5 月 27日
    北市觀產字第 097308317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原處分機關於 97年4月11日派員前往本市北投區陽明路○○段○○
      之○○號查察,發現該址設有「○○會館」,現場設置之房間總數為
      12間,招攬不特定人住宿,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1,800元至3,000
      元,係屬無照違規經營民宿,原處分機關乃當場作成本府執行民宿聯
      合檢(複)查現場紀錄表,經該會館現場人員曾○○簽名確認無誤,
      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4項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9條規定,
      以97年5月27日北市觀產字第09730831700號裁處書處○○會館(負責
      人為訴願人)15萬元罰鍰及禁止營業。訴願人不服,於97年6月2 3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8月12日北市觀產字第097313774
      00號函通知○○會館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人略以:「主
      旨:撤銷本局97年5月27日北市觀產字第09730831700號裁處書......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
      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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