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9.11. 府訴字第09770149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訴願人因教師甄選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7年 6月15日所為取消應試資格之處分,提起
    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參加原處分機關97學年度美術科教師甄選,於97年 6月14日進行初試(筆試)
    ,並取得複試資格,嗣於97年6月15日上午7時35分抵達原處分機關報到地點,因已逾「臺北
    市立內湖高級中學97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以下簡稱甄選簡章)第 9點所規定複試之報到
    時間(97年 6月15日星期日上午 7時30分),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規定取消訴願人之應試資
    格。訴願人不服,於97年 7月14日於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聲明訴願, 7月15日補具訴願
    書,7月2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教師法第 2 條規定:「教師...... 權利義務....... 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第 2點第 1項規定:「各校教師職務出缺
      名額,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核計,並經校長核定後,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
      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局之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
      甄選。」第 5點規定:「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
      序如下:(一)擬訂甄選簡章......(二)公告甄選及報名訊息:......報名時應經資
      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甄選。(三)甄選方式:請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1.筆試:....
      ..2.口試、試教及實作方式:...... (3)口試為當場即時回答(內容含教育理念、班
      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理等)。......(五)應就公開甄選
      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97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第1點規定:「依據:部頒『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甄選作業規定』訂定之。」第 8點規定:「、甄選方式:分初試、複試 2階段進行。(
      一)初試(筆試):...... (二)複試:(通過初試者始得參加)1. 試教:教材範圍
      :......美術高中美術不限版本(請攜帶個人作品集)參加試教者先行抽籤排定試教及
      口試順序,演示前 20 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2. 口試:......。」第 9 點規定
      :「筆試、複試時間及地點: ...... (二)複試:1.97 年 6 月 15 日(星期日)上
      午 7時30分報到(本校 A棟 5樓家政教室),參加試務流程說明並親自抽籤決定試教及
      口試順序,逾時未抽籤者視同棄權。2.試教及口試:是日上午 8時整起,按抽籤順序進
      行。逾時未到者,取消參加資格。」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原處分機關97學年度教師甄選之報到時間為7時30分至8時整,訴願人於7時 35分到達
       ,卻遭試場負責人取消應考資格,原處分機關已剝奪訴願人考試權利,並違反憲法第
       18條規定。
    (二)甄選簡章規定,逾7時30分報到,應視同放棄抽籤之權利,若逾8時未到者,始取消參
       加複試資格,且抽籤與否係考生之個人選擇,並不影響考試之公平性,原處分機關取
       消訴願人之應試資格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條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
       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
    (三)原處分機關未依甄選簡章規定進行考試,造成考生不得應考,嚴重影響甄選結果之公
       平性及公正性,該次甄選之結果應視為無效。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參加原處分機關97學年度教師甄選,惟於97年 6月15日上午 7時35分始
      抵達規定之報到處所,未依原處分機關97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第9點規定之報到時間(
      是日上午 7時30分)前報到,此有甄選簡章及准考證樣式影本附卷可稽,復為訴願人所
      自承,是原處分機關取消訴願人之應試資格,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取消訴願人之應試資格,已剝奪其考試權利,違反憲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7條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第 5點規定云云
      。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辦理97學年度教師甄選事宜,乃依前揭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擬訂甄選簡章,該甄選簡章第9點已明定參加複試者應於97年6月
      15日上午 7時30分辦理報到,參加試務流程說明並親自抽籤決定試教及口試順序,若逾
      時未抽籤者視同棄權;且原處分機關97學年度教師甄選准考證亦註明略以:「 ......2
      .複試時間:(1)報到、參加試務流程說明及抽籤:97年6月15日(星期日)上午7時30
      分報到(本校A棟5樓家政教室),參加試務流程說明並親自抽籤決定試教及口試順序。
      ......注意事項:......5.參加試教者,先親自抽籤決定試教及口試順序,逾時未抽籤
      者視同棄權......。」已再次提醒參加教師甄選之複試者應注意複試之報到時間,訴願
      人自應知之甚稔,而訴願人於97年6月15日上午7時35分始抵達規定之報到處所,原處分
      機關乃依前揭甄選簡章第 9點規定,視同訴願人放棄參加複試之權利,並取消訴願人之
      應試資格,並無違誤。又參加甄選之全體應試人皆應於報到時間內完成報到程序,並由
      全體應試人親自抽籤決定試教及口試之順序,此係兼顧全體參加甄選應試人之公平性及
      公正性,經核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與憲法第 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並無相違,訴
      願主張,委難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取消訴願人應試資格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另訴願人訴請確認原處分機關97學年度教師甄選結果應屬無效等節,並非本件訴願審議
      範圍,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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