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8.02.26. 府訴字第09870018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楊○○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訴願人因申請犬貓絕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7年10月31日動衛
    保字第09771006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1日委請楊動物醫院為其寵物狗QQ(雌性
    )施行絕育手術,並於97年10月27日掛號郵寄「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
    請證明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寵物絕育補助款新臺幣 1,500元。原處分
    機關收受後審認訴願人提出申請時間已逾原處分機關96年12月31日動衛保
    字第 09670942100號公告所規定之申請期限,乃以97年10月31日動衛保字
    第 09771006700號函通知訴願人因逾期提出申請,依規定不予受理,並檢
    還「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訴願人不服,於97年11月17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8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動物保護法第 2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3條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
      、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六、飼主:指
      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
      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
      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
      ,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
      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寵
      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
      」第 12 條規定:「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
      絕育之費用。」
      臺北市政府95年12月14日府建三字第 09570720301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府主管動物保護、寵物登記及寵物業管理相關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本(95)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一)本府
      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建設局(96 年 9 月 11 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所屬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該所名義執行之。一、
      動物保護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96年12月31日動衛保字第09670942100號公告
      :「主旨:公告 97 年度犬貓絕育補助事項。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辦
      法第 12 條及臺北市政府 95 年 12 月 14 日府建三字第0957072030
      1 號公告辦理。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自民國 97 年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止...... 二、實施目的:鼓勵市民主動為其管領之犬貓
      完成外科絕育及晶片註記建籍,以防範寵物繁殖過量及落實本市寵物
      登記管理工作。三、補助對象:籍設本市並已為其寵物完成寵物登記
      且接種狂犬病預防注射仍在有效期限內之犬、貓飼主,申請人與該動
      物之寵物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始得申請....... 四、受理單位:臺
      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八、補助金額:雄犬、貓每頭補助新臺
      幣 800 元整,雌犬、貓每頭補助新臺幣 1,500 元整....... 九、申
      請期限:申請人應於其管領之動物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巢摘除之外
      科絕育手術日(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後 10 日期限
      內(含假日,但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
      日為期間之末日)提出申請,例如:97 年 1 月 2日施術則 97 年 1
      月 12 日前應掛號申請。若有資料缺漏....... 或須補件者,請於通
      知之期限內補齊,以利作業,否則予以退件不受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並非專門收養流浪犬貓之專業人士,對於
      動物收容、治療法令皆無涉獵,從申請書亦無法得知有10日期限,僅
      配合專業醫生給的建議照顧流浪動物,待流浪動物休養安好後提出申
      請,怎知已超過10日申請期限。
    三、查本案訴願人於97年10月11日委請楊動物醫院為其寵物狗QQ(雌性)
      施行絕育手術,並於97年10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寵物絕育補助,
      有貼妥原處分機關收文條碼之「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
      及信封郵戳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以其逾期提出申請而不予
      受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對於動物收容、治療法令皆無涉獵,從申請書亦無法
      得知有10日期限,僅配合專業醫生給的建議照顧流浪動物,待流浪動
      物休養安好後提出申請,怎知已超過10日申請期限等語。經查有關97
      年度犬貓絕育補助事項,業經原處分機關以96年12月31日動衛保字第
      09670942100號公告週知在案,該公告事項第9項規定:「......申請
      人應於其管領之動物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巢摘除之外科絕育手術日
      (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後10日期限內(含假日,但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提出申請......」再者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標題下括
      弧載明「申請須知列於下頁,請詳謮後再為填寫」,而申請須知第 6
      點申請方式規定:「申請人備齊填寫完整之『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
      申請證明書』乙份,請於犬貓施術後10日內提出......逾期概不受理
      。......」本件寵物犬之施術日期為97年10月11日,訴願人遲至97年
      10月27日始提出申請,與上開公告所定之期間不符;是以原處分機關
      以訴願人逾期提出申請,依規定不予受理,並無違誤。訴願主張,尚
      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揆諸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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