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8.03.12. 府訴字第09870025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章○○
    訴願人因特殊教育課程規劃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97年11月19日北市教特字第09
    740024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
      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係○○國民中學(下稱○○國中)學生家長,其對於該校數理資優班97年度上學
      期之課程規劃於早自習時間增設品格與生命教育課程,認該等課程非數理資優教育領域
      課程,違背數理資優教育宗旨與目標,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乃數次經由市長信箱向本府
      陳情,經交由本府教育局分別函復在案。訴願人仍不服,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6日
      以陳情書經由本市議員向本府教育局陳情,經該局以97年11月 19日北市教特字第09740
      0241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陳情本市民生國中奉行本局『品格教育
      年』增開品德教育課程影響資優班學生受教權益爭議乙案,......說明:......二、查
      本市資優教育為考量學生之情意發展,規劃有『臺北市資賦優異學生情意輔導實施計畫
      』,在基本授課時數不變的原則下,各校可根據資優班學生狀況發展各校特色,以提升
      資優生重視人文關懷,培養其良好品格。三、本案民生國中為說明課程架構及 97學年
      度第 1學期課程安排,已於97年9月8日召開資優班教師教學研究會......該校資優班課
      程安排為開設數學及理化各4節課,另為增進人文關懷及情意教育......8年級開設『品
      格教育』課程、9年級開設『生命教育』課程。.......五、有關家長對資優班課程安排
      普查結果之意見,學校表示已於97年11月3日召開會議向家長說明,.......六、有關資
      優班課程規劃爭議,該校感謝家長提出相關意見,該校將於本學期末提資優班教師教學
      研究會討論,以作為下學期課程規劃之依據。」訴願人不服該函,於97年 12月8日在本
      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聲明訴願,98年1月7日補具訴願書,並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檢卷
      答辯。
    三、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7年11月19日北市教特字第09740024100號函,僅係該局就訴願人
      之陳情,說明民生國中數理資優班課程規劃依據及安排情形,有關學生家長意見部分,
      該校將作為下學期課程規劃之參考,核其性質屬單純之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非對訴
      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
      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市長 郝 0 0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0 0(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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