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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6.12. 府訴字第09870070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于○○
訴願人因公告欄裝設LED跑馬燈光害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7日至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線上申訴本市連雲公園旁
公告欄裝設 LED跑馬燈光害問題,經本市○○區公所以 97年11月21日北市正民字第097
32361900號電子郵件回復訴願人,上開 LED跑馬燈傳動時間將由24小時改為上午6時至
下午 6時,並經訴願人同意將於9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辦理現場會勘,共同解決問題。
嗣本市○○區公所於是日派員會同訴願人及本市中正區三愛里里長、鄰長至現場勘查後
,決議內容為:「(1)現場請廠商進行調整LED訊息跑馬燈螢幕角度,避免光源直射,
已減輕對陳情人視線影響程度。( 2)由經建課於連雲公園佈告欄前花台適當位置栽植
樹木,惟本項礙於今年度相關費用已用罄,將延至明年(98)年度經費許可後,再予種
植。(3)里辦公處同意於植樹完成前,每日上午11時至13時LED訊息跑馬燈暫停傳動。
」本市○○區公所乃以 97年12月1日北市正民字第09732425100號函檢送訴願人上開會
勘會議紀錄。嗣訴願人於 98年2月23日向本府民政局陳情詢問得否於鄰里公園內設置永
久性的LED跑馬燈公告欄,經該局以 98年3月11日北市民二字第09800608700號函復訴願
人,連雲公園內裝設之 LED跑馬燈係本市中正區三愛里辦公處依據 97年度第2次里鄰工
作會報決議辦理,並經本市○○區公所同意後設置,並說明本市○○區公所97年11月26
日會勘會議決議內容。訴願人於98年3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13日補充訴願理由,
並據本市○○區公所檢卷答辯。
三、按訴願係指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時,所提起之行政救濟程序,此為訴願法第 1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訴願人於 98年
3月17日訴願書及4月13日補充理由書並未指明係對何行政處分不服,僅係要求法令解釋
而提起本件訴願,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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