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8.10.28. 府訴字第09870130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建築管理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6年4月13日96裝修(使)第0493號建築物室
    內裝修合格證明,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 77條第3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
      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本市中正區汀州路○○段○○號○○樓建築物,屬無使用執照之特種建物(下稱係爭建
      築物),由財團法人○○醫院(下稱○○醫院)作為醫院使用,○○醫院為進行係爭建
      築物之室內裝修,檢附由張○○建築師簽證之室內裝修圖說向本市建築師公會申請審核
      ,經審查合格後轉送原處分機關備查並核發室內裝修許可。係爭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竣
      工後,○○醫院檢附載明由張○○建築師設計、○○有限公司裝修施工之建築物室內裝
      修竣工申請書向原審查機構本市建築師公會申請竣工查驗,經該公會竣工查驗合格後,
      於民國(下同) 96年4月12日轉送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核發96年4月13日96裝修(
      使)第 xxxx 號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訴願人認前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室內裝修
      申請書及室內裝修竣工申請書等文件有○○有限公司負責人身分、用印等偽造情事,於
       98年8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
    三、查上開96裝修(使)第xxxx號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處分相對人為○○醫院,並非
      訴願人,而訴願人雖於訴願書中說明其為○○有限公司之真正負責人,惟依 98年10月1
      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該公司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 96年1月11,負責人為汪○○
      ,另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判決記載,訴願人自96年1月10日起已
      非該公司之股東,又訴願人上開所述理由亦難認定其與該處分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自
      難認定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因本件處分遭受損害,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
      ,應屬當事人不適格。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3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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