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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1.26. 府訴字第09870142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紀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0年10月3 日北市警交裁字
第24-ABU494451號、94年9月6日北市警交裁字第24-ABV992113號、第24-ABW728801號、第24
-ABX675589號、第24-ABZ062791號及第24-ACU795709號等6件裁決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載明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民國(下同) 98年9月10日宜
執義 98道罰執字第0027190號執行命令,惟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機關 90年10月3
日北市警交裁字第24-ABU494451號、94年9月6日北市警交裁字第24-ABV992113號、第24
-ABW728801號、第24 -ABX675589號、第24-ABZ062791號及第24-ACU795709號等6件裁決
書,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
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
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
之: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行為時第 82條第1項第3
款 (75年5月21日公布)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
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行為時第82條第 1項第1款、第10款(90年1月17日修正)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
四百元以下罰鍰: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十、在公
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第87條第1 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三、訴願人先後於 89年8月25日上午9時利用本市光復南路道路作為工作場所、 90年7月7日
上午 6時10分及90年8月11日上午9時25分,則分別在本市光復南路及仁愛路○○段道路
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91年7月7日上午8時25分及92年6月1日上午6時32
分在本市光復南路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93年6月13日上午7時在本市光復市場經
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違反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1款(9
0年1月17日修正)、第3款(75年5月21日公布)及第10款(90年1月17日修正)規定,經原
處分機關舉發並分別開立 90年10月3日北市警交裁字第24-ABU494451號、94年9月6日北
市警交裁字第24-ABV992113號、第24-ABW728801號、第24-ABX675589號、第24-ABZ062
791號及第24-ACU795709號等6件裁決書,均於94年10月14日送達。因訴願人未依規定期
限繳納罰鍰,原處分機關乃以 98年6月11日北市警交字第 09831781400號行政執行案件
移送書,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執行。訴願人不服,於 98年10月2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本件因涉違反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依同條例第87條第 1項規定,
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
訴願程序尋求救濟。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至訴願人主張無力繳納
罰鍰乙節,按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2點規定,義務人有該
要點第 2點規定之情形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
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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