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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2.31. 府訴字第09870160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吳○○
訴願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民國98年11月 2日北市都建寓字第
09874859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
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提起訴願者。」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訴願決定書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
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
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以本市○○區○○○○社區第 12屆管理委員會第2次會議有若干決議未依該社區
民國 (下同)98年5月17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情形為由,於98年10月13日函
請本市建築管理處依法處理。案經該處以98年11月2日北市都建寓字第09874859500號函
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函陳本市○○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未執行98
年 5月1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動議所提待議事項乙案......說明......二、本案倘
臺端為利害關係人身分,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向管理委員會請求
閱覽或影印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三、依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
56號判決理由......本案 貴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相關之利害關係人
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四、如涉有主任委員私自造假不實會議紀錄乙節,區分所
有權人對於會議之決議有異議時,應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若會議紀錄有
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循司法途徑解決......。」訴願人不服該函,於98
年11月 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市建築管理處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本市建築管理處98年11月2日北市都建寓字第09874859500號訴願決定書函,係該
處就訴願人陳情事項之說明,僅係事實敘述,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
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市長 郝龍斌請假
副市長 林建元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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