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8.12.31. 府訴字第09870161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王○○
    訴願人因戶籍登記事件,不服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民國98年10月14日北市安戶字第0983
    1289401號催告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
      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82年7月13日至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本市○○區○
      ○○路○段○○○巷○之○號,並辦妥戶籍遷入登記。嗣經訴願人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
      人林○○以訴願人未實際居住戶籍地為由,於98年10月14日(收文日)向臺北市大安區
      戶政事務所申請將設籍於該址之訴願人逕為遷出登記。經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查得
      訴願人為單獨戶,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徒刑期間自 94年1月20日至102年9月,乃
      以98年10月14日北市安戶字第098318289401號催告書,催告訴願人於98年11月14日以前
      申請遷出登記,並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囑託臺灣臺北監獄送達該催告書予訴願人。
      該催告書於98年10月 2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8年11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臺
      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檢卷答辯。
    三、查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98年10月14日北市安戶字第098318289401號催告書,僅在通
      知訴願人因其未於戶籍法規定之期間內辦理遷出登記,而限期訴願人應於一定期日前辦
      理遷出登記,逾期仍不為申請者,將由現住地(即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並
      未對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核屬觀念通知性質,非屬行政處分。訴願
      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市長 郝龍斌請假
                                   副市長 林建元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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