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9.06.17. 府訴字第09970066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體育處
    訴願人因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教練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
    國99年 3月17日北市體處全字第 099303255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
      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77條第2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
      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二、訴願人為臺北市身心障礙游泳協會教練,經該協會指派參加原處分機
      關所舉辦「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代表隊選手選拔及審查會
      議。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98年10月30日召開臺北市代表隊第4
      次審查會議決議,由訴願人擔任本市代表隊游泳項目肢、視、智障組
      教練。嗣原處分機關發現訴願人所指導之選手均未依限提報最近 3年
      參賽成績資料,且訴願人於 98年11月6日提供臺中市身心障礙游泳協
      會「2009市長盃障礙人仕游泳賽」185項成績紀錄,僅有5筆屬實;訴
      願人復於「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報名截止日後始提出獎狀
      122張,臨時申請增加138項參賽項目,其中混有「泳頌2008挑戰你我
      他」水中趣味競賽活動成績資料,造成爭議不斷,嚴重影響本市游泳
      代表隊形象。原處分機關爰以99年3月17日北市體處全字第099303255
      02號函撤回訴願人「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臺北市代表隊游
      泳項目本市代表隊教練資格。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99年4月22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原處分機關上開處分函係於 99年3月22日送達,由訴願人親自簽收
      ,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證,而該函於說明四已載明不服之
      訴願救濟期間、收受訴願書之機關及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郵日。又訴願人地址在臺北市,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本
      件訴願期間之末日為99年4月21日(星期三),然訴願人於99年4月22
      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貼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收文條碼之訴願書
      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
      業已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林建元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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