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9.07.07. 府訴字第09970071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 3月
    29日北市萬社字第09930445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99年 2月23日申請其長子林○○(93年 6月○○日
    生)及長女林○○(94年 6月○○日生)98年度第 2學期中低收入家庭幼
    童身分認定中關於扶持 5歲幼兒教育計畫及年滿 3足歲至未滿 5足歲中低
    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之身分認定,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6人平
    均每人動產(含存款投資)為新臺幣 (下同)19萬 3,870元,超過補助
    標準15萬元,與扶持 5歲幼兒教育計畫第肆點及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
    助實施計畫第 3點第 3款第 1目規定未合,乃以99年 3月29日北市萬社字
    第09930445400 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 99年 4月 1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99年 4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社會救助法第 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
      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
      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
      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
      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
      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
      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八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第 7點規定:「本法第四條
      第三項所稱動產,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
      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存款本金之計
      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
      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
      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二)投資以最
      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扶持 5歲幼兒教育計畫第肆點規定:「實施對象及身分認定一、實施
      對象:本計畫之實施對象為當年度 9月 2日至次年度 9月 1日止滿 5
      足歲未滿 6足歲之幼兒。二、認定事項(一)補助認定方式 1、低收
      入戶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 2、中低收入家庭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
      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3、家戶年所得係以幼兒之父親與母親(或
      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年總所得為計算標準......。」第伍點規定
      :「計畫期程......二、第二階段【自 98學年度起(98年 8月 1日
      )】:......(二)家有 2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
      家戶年所得 70萬元以下之滿 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
      象。......(四)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
      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第陸點規定:「
      執行策略、方法及分工......二、分期執行策略:......(二)第二
      階段(98學年至99學年度):依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區分補助額
      度。 ......2、家有 2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
      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 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6萬元。
      ( 2)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幼
      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 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5萬元。( 3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 1年最
      高補助 2.6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 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4萬
      元。( 4)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
      者 1年最高補助 2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 1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 3萬元。( 5)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
      托機構者 1年最高補助 1.4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 1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 2萬元。( 6)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就讀私立幼托園
      所 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萬元(原幼教券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第 3點規定:「實施對象:申請
      托教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
      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
      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
      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
      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
      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
      之學齡兒童。(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
      過一定金額: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
      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
      省各縣(市)之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前目比例核計。
      (三)前款所訂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 1、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
      五萬元。 2、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
      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
      定標準價格計算。」第 6點規定:「(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
      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分別於當年三月、十月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各該學期之托
      教補助。(二)前款申請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審核認定程序及經費核
      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臺北市政府93年5月28日府社五字第093060657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3年 5月28日起生效。......公告
      事項:本府將教育部、內政部93年 1月 6日會銜發布之『中低收入戶
      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六、申請程序中有關本府複核申請就托公私
      立托兒所補助案之權限事項,委任本府各區公所,以該所名義執行之
      。」
      94年4月8日府教幼字第 094033270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
      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4年 4月 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
      教育部、內政部 93年 1月 6日會銜發布之『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
      助實施計劃』 6、申請程序中有關本府複核申請就托公私立幼稚園補
      助案之權限事項,委任本府各區公所,以該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年8月25日北市社助字第09841008600號函:「主
      旨:有關『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核計利息收入之換算利率 1案,請查照惠辦。說明:....
      ..二、97年度財稅資料之利息收入換算存款本金利率,請依臺灣銀行
      提供之96年12月24日至97年12月15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一年期之平均
      『固定利率』(即2.411%)計算。」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全家存款本金、股票係訴願人母親所有,非訴願
      人所有。
    三、查原處分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 5條規定,查認訴願人全戶家庭總收入
      應計算人口範圍為訴願人及其配偶、父親、母親、長子、長女共計 6
      人,依97年度財稅資料核計,訴願人家庭動產明細如下:
    (一)訴願人,查有投資 8筆計25萬 4,710元,故其動產(含存款投資)
       為25萬 4,710元。
    (二)訴願人配偶黎○○,查有利息所得 1筆計 102元,依臺灣銀行提供
       之96年12月24日至97年12月15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 1年期之平均固
       定利率 2.411%推算,其存款本金為 4,231元。
    (三)訴願人母親林陳○○,查有利息所得 1筆計 1萬 3,584元,依臺灣
       銀行提供之 96年12月24日至97年12月15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 1年
       期之平均固定利率 2.411%推算,其存款本金為56萬 3,418元;另
       查有投資13筆計34萬 860元,故其動產(含存款投資)為90萬4,27
       8 元。
    (四)訴願人父親林○○、長子林○○及長女林○○,均查無動產資料。
      綜上計算,訴願人全戶 6人動產(含存款投資)為116萬3,219元,平
      均每人動產為 19萬 3,870元,超過補助標準15萬元,有原處分機關
      98學年度第 2學期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審核依據清單、訴願人全
      戶戶籍謄本及99年 3月 8日列印之財稅原始資料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
      。是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之申請,自屬
      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全家存款本金、股票係其母親所有,非其所有云云。
      經查,依扶持 5歲幼兒教育計畫第肆點規定,中低收入家庭之補助認
      定方式,係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則本件
      訴願人申請其長子及長女關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之認定方式
      ,悉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復查,中低
      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第 3點規定,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
      托教補助,其全戶家庭財產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係依社會
      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則本件訴願人全戶家庭財產之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尚包含訴願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訴願人母親既為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原處分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 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將訴願人母親列入其全戶家庭財產應計算人口範圍
      ,並據此核算訴願人全戶 6人平均每人動產,並無違誤。是訴願主張
      ,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貞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7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林建元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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