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9.12.10. 府訴字第09970137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陳○○
    訴 願 代 理 人 尹○○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9年
     8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23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事實
    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文林路○○號○○樓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領有本府工
    務局(建築管理業務自民國【下同】95年 8月 1日起移撥原處分機關)核發之70使字第 xxx
    號使用執照,前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以98年11月18日北土技字第 9831789號鑑定報告書,
    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依鑑定意見屬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本府爰依臺
    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
    處理準則規定,以99年 7月30日府都建字第 09964214600號公告含系爭建築物在內之本市列
    管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後續處理原則,原處分機關嗣依該自治條例第 8條規定及上開公告
    ,以99年 8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23500 號函通知訴願人於 104年 7月29日前完成後續
    加勁補強防蝕處理。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99年 9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21日及11月
     5日補充訴願理由,12月 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為處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
      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第3 條規定:「本自治條
      例之主管機關為市政府,並得將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條之業務委任所屬機關執行。」
      第 8條規定:「經鑑定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主管機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在
      指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之具體處理措施完成加勁補強或防蝕工程,工程完竣後,建築
      物所有權人須委託原鑑定機關(構)複核簽證。前項指定期限,建築物所有權人如有正
      當理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臺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第 6條規定:「本自治條例第八條
      第一項所定經鑑定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應由本府列管並公告之。但經原鑑
      定機關(構)複核簽證已完成加勁補強或防蝕工程者,經建築物所有權人報本府核定後
      取消列管並公告之。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指定期限為本府列管並公告之日起五
      年。」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所有系爭建築物業經檢測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且超過規定標準值,
       為大樓公共安全及私人生命財產安全,請求原處分機關變更為須拆除重建。
    (二)原處分機關逾20日提出答辯書,其答辯不具法效且自始無效。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係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 8條規定,命
      訴願人於104年7月29日前完成後續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惟依前揭自治條例第 3條規定,
      該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將該自治條例第5條、第7條至第10條之業務委任所
      屬機關執行,詎原處分機關於本府未為業務委任前,逕以其名義為前揭處分,姑不論該
      處分在實質上妥適與否,其行政管轄終究難謂適法。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
      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