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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12.23. 府訴字第09970139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鄭○○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10月22日北市原社福字第 099
30762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平地原住民阿美族,填具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申請表,並檢附其長女鄭○○﹝
民國(下同) 94年 9月○○日生)﹞之就托證明及戶籍謄本等資料,於99年10月18日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99年度下半年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人
口共計 4人,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2萬 321元,超過最近 1年本市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即 1萬 9,485元之補助標準,乃以99年10月22日北市原社
福字第 099307629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其申請。訴願人不服,於99年10月27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99年11月10日提供其99年度實際工作收入明細資
料,審認訴願人全戶人口共計 4人,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 1萬3,508元,並未超過最近1
年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即1萬9,485元之補助標準,乃以99年11月18日
北市原社福字第09 9307990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
99年10月22日北市原社福字第09930762900號函及核定訴願人長女托育補助福利身分自
99年8月30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補助期間自99年8月30日起至100年1月20日止,補
助金額為 99學年第1學期免學費,並補助月費1萬4,377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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