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7.05.17. 府訴一字第107209034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2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073216
    0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入住於臺北市○○中心,原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費用補助,嗣
      因訴願人已年滿65歲,原處分機關乃改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規定審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低收入戶 3-4類中度失
      能之補助標準,乃以民國(下同) 107年2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0732160300號函核定,
      自107年2月1日起核發訴願人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元,並自1
      07年2月起停發其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費用補助。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3
      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4月12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失能評估結果,審認訴願人符合
      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低收入戶3-4類重度失能之補助標準,乃以 107年4月12日北市社
      老字第 10735015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前揭107年2月22日北市
      社老字第10732160300號函,並核定自107年2月1日起核發訴願人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每
      月2萬2,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
      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