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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5.16. 府訴一字第107209033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943
    6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原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 4,872元,
      嗣因接受本市民國(下同) 106年度總清查,經本市中山區公所初審後列冊,送原處分
      機關複核。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全戶應列計人口 3人(即訴願人及其父親
      、母親),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 107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標準3萬1,629元,與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第 1小目規定不合。原處分機關乃
      以107年1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9436700號函,核定訴願人自107年1月起不符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資格並停發補助。該函於107年1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2月7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勞工保險局勞保查詢畫面資料所示訴願人母親以○○股份
      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於106年2月6日調定為 1萬7,280元
      ,應以該筆調定薪資列計其工作收入,經計算訴願人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符合 107
      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標準。原處分機關乃以107年3月16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408040
      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1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943670
      0號函,並重為處分核定自107年1月起至12月止按月核發訴願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4,8
      72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又本件原處分既已撤銷,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已無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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