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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6.01. 府訴一字第107209044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3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16970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及其長子、次子原經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 4類。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
月23日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全戶應列計人口共 5人(訴
願人及其父、母、長子、次子。原處分漏列訴願人父親,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4月25日
北市社助字第 10730054900號函更正在案),經依最近1年度(105年度)之財稅等資料
重新審核,以107年3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1697000號函通知訴願人,維持核列訴願人
全戶3人(訴願人及其長子、次子)自107年1月起至12月止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訴願
人不服,於 107年3月27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4月11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共 6人(加計訴願人前夫),乃以
107年4月30日北市社助字第 107358245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
銷上開 107年3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1697000號函,並核定訴願人全戶3人(訴願人及
其長子、次子)自 107年1月起至12月止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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