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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6.01. 府訴一字第107209044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3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16970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及其長子、次子原經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 4類。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
      月23日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全戶應列計人口共 5人(訴
      願人及其父、母、長子、次子。原處分漏列訴願人父親,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4月25日
      北市社助字第 10730054900號函更正在案),經依最近1年度(105年度)之財稅等資料
      重新審核,以107年3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1697000號函通知訴願人,維持核列訴願人
      全戶3人(訴願人及其長子、次子)自107年1月起至12月止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訴願
      人不服,於 107年3月27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4月11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共 6人(加計訴願人前夫),乃以
      107年4月30日北市社助字第 107358245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
      銷上開 107年3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1697000號函,並核定訴願人全戶3人(訴願人及
      其長子、次子)自 107年1月起至12月止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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