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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7.05. 府訴一字第107209075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訴願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30日北市南社字第10760331855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62條規定:「受理訴
      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
      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及其配偶○○○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自民國(下同)105年5月起發給其等長女○
      ○○(105年○○月○○日生)每月新臺幣2,500元本市育兒津貼。嗣經原處分機關辦理
      107年度總清查,查得訴願人及其配偶最近 1年(105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以上,與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不符,乃以107年3月30日
      北市南社字第10760331855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自 107年4月起廢止其等本市育兒
      津貼之享領資格,並停發該津貼。訴願人不服,於107年4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書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不符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本府法務局乃以
      107年4月17日北市法訴一字第1076090003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
      函於107年4月18日送達,有訴願人地址大廈管理委員會蓋章及管理員簽名之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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