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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7.05. 府訴一字第10720907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4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47398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3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不
      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大同區公所初審
      後,以107年3月19日北市同社字第1076002738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全戶應列計人口為訴願人及其父親、母親共計 3人,平均每人每月
      收入超過本市 107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1萬6,157元及
      2萬3,082元,乃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規定,以107年4月10日北市社助字
      第 107347398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7年4月1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4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7年5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64050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7年4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 10734739800號函,並
      重為處分,自107年3月起至12月止改核列訴願人1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並按月核發
      生活扶助費 4,872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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