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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7.12. 府訴一字第107209078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教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4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1073
55429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為經由社區提供在地服務,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
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爰依臺北市
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實施計畫」,期能透過經費補助相關團體之方式,自主形成守護長者之安全社區,維護
長者生活安全及身心健康,提升其生活品質等。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8日擬
具107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3.0計畫書,申請辦理方案類型為據點 3.0服務(內容為辦
理長者健康促進、餐飲服務、電話問安、關懷訪視,並每週提供老人共餐服務 2次以上
),服務內容(一)實施期程自 10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四)據點時程表記載
,據點開放時段為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12時(3小時)、下午13時至 16時(3小時),
分別安排健康促進講座、文康休閒、長青歡樂營,並勾選辦理共餐「午餐」......等,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助設施設備費新臺幣(下同)4萬2,318元、業務費-一般31萬8,000
元、業務費-講師鐘點費13萬2,000元及人事費32萬元【兼職行政助理員及兼職餐飲規劃
員每週二至週五(計4日)上、下午各上班3小時,1小時170元,申請補助各16萬元】等
,計畫總經費計81萬2,318元。嗣於107年3月2日補正申請資料,其中人事費部分,修正
為申請29萬7,700元【兼職行政助理員及兼職餐飲規劃員每週二至週五(計4日)上、下
午各上班 3小時,1小時170元,申請補助兼職行政助理員16萬元、兼職餐飲規劃員13萬
7,700元】,計申請補助計畫總經費71萬5,018元。
二、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6條、第7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
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第玖點及 107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
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第1點、第2點規定,於107年3月19日辦
理初審,嗣於3月22日提交複審會議進行複審後,以107年4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1073554
2900號函檢送補助經費核定表通知訴願人,同意補助計 46萬1,380元(其中人事費部分
,核定3月至6月及9月至12月,每週三、四,上下午各 3小時,每小時170元)。訴願人
不服上開函關於107年3月份人事費,兼職行政助理員及兼職餐飲規劃員週二、五部分未
補助,於107年4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一、鼓
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三、設置休閒活
動設施。」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
下簡稱社會局)。」第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一、改善設施
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器材、設施設備。」第6條第1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審
查作業方式如下:一、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後並加註意見提請複審小組進行複審。
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第 7條規定:「複審小組之
任務如下:一、依社會局施政需求,審核該計畫之適切性。二、審核計畫執行能力與預
期效益。三、審核經費編列合理性。複審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召集人由社會局指定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社會局就下列人員組成:一、承辦科室人員。二、相關
業務單位人員。三、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前項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
全體小組成員二分之一。複審小組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成員為無給職
......。」第 8條規定:「社會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第11
條規定:「社會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與考核:......七、受補助者之實際執行績效
,列入社會局年度評鑑考核項目與未來核定補助之參考。」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第壹點規定:「依據:一、老人
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
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當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三、臺北市推展
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參點規定:「補助對象: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
展協會)。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等,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
理社會福利事項者。三、其他立案之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文史團體、農漁會等非營利
組織。四、本市里辦公處、學校。」第肆點規定:「據點布建原則:一、延續性據點:
前年度經核定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據點者,可延續申請次年度計畫..
....。」第玖點規定:「本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第
拾貳點規定:「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107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
及標準第 1點規定:「各類型據點服務規範及當年度補助項目金額上限:(節錄)
┌─────┬─────────────────────────────┐
│據點類型 │3.0 │
├─────┼─────────────────────────────┤
│服務天數 │4 個半天 │
├─────┼─────────────────────────────┤
│服務項目 │健康促進 餐飲服務 電話問安 關懷訪視 │
├─────┼─────────────────────────────┤
│共餐次數 │2 次(含)以上 │
├─────┼─────────────────────────────┤
│兼職人事費│16 萬/年 │
├─────┼─────────────────────────────┤
│備註 1 │最多可申請 2名兼職人員。 │
├─────┴─────────────────────────────┤
│備註 3: │
│ 一、服務期間皆須有專人帶領辦理課程或活動,專人不以領有講師鐘點費者│
│ 為限,據點工作人員或志工帶領亦可。 │
│ 二、1個半天=3 小時(含課程或活動籌備、共餐等)……。 │
│ …… │
│ 五、有關本表人事費用,皆為 1名人事費之當年度上限。其中人事費之當年│
│ 度補助額度,將依單位申請之服務時段及計畫期間,核定補助。 │
│ …… │
└───────────────────────────────────┘
」
第 2點規定:「補助項目及基準:(節錄)
┌─────┬────────────────────────┬────┐
│補助項目 │內容及標準說明 │備註 │
├─────┼────────────────────────┼────┤
│人事費 │1.兼職人事費: │1.本局得│
│ │ (1)每小時補助 170元(含薪資、各類保險、提撥退休│ 依計畫│
│ │ 金),每次至多以 6 小時計……。 │ 執行期│
│ │ (2)各類型據點之兼職人事費補助上限:(節略) │ 間按比│
│ │ ┌─────┬───────┐ │ 例核給│
│ │ │據點類型 │3.0 │ │ 補助 │
│ │ ├─────┼───────┤ │…… │
│ │ │一年上限 │16 萬 │ │ │
│ │ └─────┴───────┘ │ │
│ │ (3)兼職行政助理員工作內容:協助據點辦理行政作業│ │
│ │ 、關懷服務、志工督導,以及協助本局推動據點相│ │
│ │ 關事務。 │ │
│ │ (4)兼職餐飲規劃員工作內容:建立服務流程、餐食規│ │
│ │ 劃、志工督導,以及協助本局推動據點相關事務…│ │
│ │ …。 │ │
│ │ …… │ │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依去年之承辦經驗,已要求兼職人員自 107年3月1日起週二
至週五必須上班。請核予補助2名兼職人員107年3月份週二、五上班之人事費計1萬8,36
0元(9日x6小時x170元x2人)。
三、查訴願人於 107年1月18日擬具107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3.0計畫書,申請辦理據點3.0
服務,服務內容(一)實施期程自 10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四)據點時程表記
載,據點開放時段為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 12時(3小時)、下午13時至16時(3小時)
,分別安排健康促進講座、文康休閒、長青歡樂營,並勾選辦理共餐「午餐」......等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助設施設備費、業務費 -一般及講師鐘點費、人事費32萬元【兼
職行政助理員及兼職餐飲規劃員每週二至週五(計4日)上、下午各上班3小時,1小時1
70元,申請補助各16萬元】等,計畫總經費計81萬2,318元。嗣於107年3月2日補正申請
資料,其中人事費部分,修正為申請 29萬7,700元【兼職行政助理員及兼職餐飲規劃員
每週二至週五(計4日)上、下午各上班3小時,1小時170元,申請補助兼職行政助理員
16萬元、兼職餐飲規劃員13萬7,700元】,計申請補助計畫總經費71萬5,018元。經原處
分機關依前揭規定於 107年3月19日辦理初審,嗣於3月22日召開複審會議進行複審後,
核定補助46萬1,380元,其中人事費部分,核定3月至6月及9月至12月,每週三、四,上
下午各3小時,每小時170元,兼職行政助理員及兼職餐飲規劃員各6萬7,320元,有訴願
人107年1月18日申請計畫書、107年3月2日補正申請資料及107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
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經費核定表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已要求兼職人員自 107年3月1日起週二至週五必須上班,請補助該月週
二、五之人事費云云。
(一)查本件訴願人擬具107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3.0計畫書,申請辦理方案類型為據點
3.0服務,服務內容(一)實施期程自10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四)據點時
程表記載,據點開放時段為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12時(3小時)、下午13時至16時
( 3小時),分別安排健康促進講座、文康休閒、長青歡樂營,並勾選辦理共餐「
午餐」......等,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助設施設備費、業務費、人事費32萬元【兼
職行政助理員及兼職餐飲規劃員每週二至週五(計4日)上、下午各上班3小時, 1
小時170元,申請補助各16萬元】等計畫總經費計81萬2,318元。嗣補正申請資料,
其中人事費部分,修正為申請 29萬7,700元【兼職行政助理員及兼職餐飲規劃員每
週二至週五(計4日)上、下午各上班3小時,1小時170元,申請補助兼職行政助理
員16萬元、兼職餐飲規劃員13萬 7,700元】。
(二)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6條、第7條、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第玖點及 107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
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第1點、第2點規定,辦
理初審。初審結果建議,人事費部分, 3月至6月、9月至12月週三、四予以補助每
名兼職人員各6萬7,320元,7月至8月訴願人未提供長者共餐服務,不予補助,並續
提複審小組進行複審。經原處分機關邀集學者專家 2名、承辦科室及業務單位人員
2名組成複審小組,於 107年3月22日召開複審會議,作成決議:「......三、....
..(十一)序號27(即訴願人):因單位7-8月未提供共餐服務,故7-8月不補助人
事費、業務費......。」
(三)復依原處分機關107年5月4日北市社老字第10736607000號函所附答辯書載以:「..
....理由:......三、卷查本案:......(二)......依『 107年度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第 1點規
定......查訴願人共申請2名兼職人事費補助,申請計畫方案僅於週三及週四上午9
時至下午16時有辦理專人帶領之活動及共餐服務......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申請之
服務時段及計畫期間核算兼職餐飲規劃員及兼職行政助理員 3月至6月及9月至12月
人事費......補助上限皆為67,320元(週三:共32週*每週6小時*每小時170元=32,
640元+週四:共34週*每週6小時 *每小時170元=34,680元)......。」經核本件原
處分機關業依法定程序,就系爭計畫之經費編列合理性進行審核,經複審小組綜合
考量訴願人有無補助之必要,作成補助與否及補助金額之決議,且尚無組成不合法
、認定事實錯誤及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判斷情事,對於複
審會議結果,自應予以尊重。本件原處分機關依複審結果,審認申請計畫方案僅週
三及週四上、下午有專人帶領之活動及共餐服務,故107年3月份之兼職行政助理員
及兼職餐飲規劃員週二、五之人事費部分未予補助,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
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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