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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9.26. 府訴一字第107209138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6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7191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處分書文號,惟於訴願書載述「......因原本低收入戶第三
      類調降為第四類有諸多疑慮......期盼......給予協助......。」揆其真意,應係對原
      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7年6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7191號函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全戶5人(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女、次女、三女)前經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
      。嗣訴願人配偶(即申請人)於 107年5月1日戶籍遷出本市,原處分機關乃重新審核訴
      願人全戶之低收入戶資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全戶應列計人口為 5人
      (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女、次女、三女),依據最近1年度(105年度)財稅資料等核計
      ,以107年6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7191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列訴願人全戶4人自107
      年6月至12月止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並按月核發生活扶助費(含三女之少年生活補助
      及訴願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該函於 107年7月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7月
      4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訴願人之工作收入已有變更,及訴願人母親應否計入家庭
      總收入列計人口,尚待訴願人補件重新審查,乃以107年7月2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250
      2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7年6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
      7191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
      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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