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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1.01. 府訴一字第107209162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5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6
    796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經核定自民國(下同)107年1月起每月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
      (下同) 3,731元,嗣訴願人於107年4月10日提出申復,請求提高補助。經本市文山區
      公所初審後,以107年4月27日北市文社字第1076007364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
      分機關以107年5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6796700號函維持原核定,並由本市文山區公所
      以 107年5月9日北市文社字第1076016545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107年8月28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重新核算訴願人戶內列計人口長女之收入,嗣以107年9月14
      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47368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7年5月
      8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6796700號函,並核定自107年4月起至12月止每月發給訴願人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7,463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
      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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