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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1.19. 府訴一字第1086100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0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
107606868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10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1076068682號函復,同意按一般戶失能者
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補助「居家用照顧床」新臺幣(下同) 5,600元、「居家用照
顧床附加功能A款」3,500元、「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B款」3,500元、「氣墊床B款」1
萬 2,000元,共計2萬4,600元。訴願人不服,主張其購買金額3萬2,000元,應補發不足
之差額7,400元,於 107年10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1月2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認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11點之附表1規定,
一般戶負擔比率為30%。審認訴願人購買「居家用照顧床 -附加功能 A款」及「居家用
照顧床 -附加功能B款」之金額均為2,500元,應各核發補助金額1,750元(2,500元×70
%),原核發金額有誤,乃以 107年11月12日北市社老字第1076077429號函復訴願人,
自行撤銷上開 107年10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1076068682號函,並命訴願人繳回溢領之補
助金額3,500元【(3,500元-1,750元)×2】,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
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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