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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1.31. 府訴一字第10861009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0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60608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8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不
      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初
      審後,以107年7月26日北市松社字第1076006595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為訴願人及其母親共計 2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乃以107年8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31240號函否准所
      請。訴願人不服,於107年8月16日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依最近1年度(105年度)之
      財稅資料重新核計,以107年10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60608號函核定訴願人全戶1人
      自107年8月至12月止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該函於107年10月1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 107年11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27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7年12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91944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107年10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 1076060608號函,並重為處
      分,自 107年8月起至108年12月止改核列訴願人全戶1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0類。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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