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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4.09. 府訴一字第108610163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1月7日北市社障字
    第107610021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輕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 107年11月3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
      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 4人(即訴願人及其長
      子、長女、三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 107年度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標準新臺
      幣3萬1,629元,與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合,乃以 108年1月7日北市社障字第1076100211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
      服,於108年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家庭應列計人口之所得資料仍有待確認之情事
      ,乃以108年3月18日北市社障字第1083041479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
      前開 108年1月7日北市社障字第1076100211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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