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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7.23. 府訴一字第108610299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4月19日北市社老字第10825
    1058750311號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
      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入住原處分機關委託財團法人臺北市○○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辦理之臺北市
      ○○養護中心,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為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低收入戶第 3-4類重度失
      能之老人,每月領取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在案。嗣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下稱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 3點關於收容
      安置補助費部分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6日修正低收入戶第 3-4類重度失能之老人,
      每月補助金額調整為 2萬3,000元,並溯自108年1月1日生效。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4月
      19日北市社老字第108251058750311號通知書通知訴願人,自108年1月1日起補助金額由
      2萬2,000元變更為2萬3,000元。訴願人不服,主張補助額應再提高及尿布費用能免費捐
      贈,於108年5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1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 108年4月19日北市社老字第108251058750311號通知書係通知訴願人
      ,自108年1月1日起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由2萬2,000元調高為 2萬3,000元,並未變更或
      降等訴願人之補助等級或金額,是未損害訴願人權利或利益。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乃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至訴願人所稱尿布費用一事,
      與本件系爭通知書內容無涉;另訴願人若欲領取更高社福補助費用,則應另案向相關主
      管機關申請,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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