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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9.06. 府訴一字第108610327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托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29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089352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及其配偶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 1日將其等未滿2歲之長子○○○(107年○○
      月○○日生)送請居家托育人員○○○(下稱○君)照顧,並於同日經由臺北市信義區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費用」及
      「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含二胎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12月7日北市社婦幼字
      第1076101364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核定自107年8月起至12月止按月核發其等長子
      ○○○準公共化托育補助新臺幣(下同)7,000元、友善托育補助4,000元及二胎補助 2
      ,000元;並預先撥付108年1月、2月二胎補助計4,000元。
    二、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最近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稅率均達百分之二十,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
      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1款及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
      施計畫(下稱實施計畫)第4點等規定不合,乃以108年5月29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089
      352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撤銷其等自107年8月1日起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友善托育
      補助及二胎補助之資格,停發該補助,並於文到30日內繳還溢領之107年8月至12月準公
      共化托育補助計3萬5,000元及友善托育補助2萬元、107年8月至108年2月之二胎補助1萬
      4,000元,共計6萬9,000元。該函於108年6月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6月14日在
      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7月3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
      點第12點第 1項規定:「符合下列資格之委託人,將幼兒送托合作對象者,得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協助支付服務費用之申報:(一)委託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
      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或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二
      )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三)
      委託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四)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
      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第14點第 1項
      規定:「委託人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應依附表一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協助支付服務費用之申報,其核定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之
      日起算;逾期申報者,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第18點第 2項規定:「委託人不符
      合第十二點所定申報資格而領取費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委託人,
      並命其限期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第 3點規定:「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
      本局)。」第 4點規定:「補助條件: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
      簡稱申請人),將未滿二歲兒童送請本市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並向本
      局提出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費用申報,且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
      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得申請友善托育補
      助(以下簡稱本補助)。」第5點第1項規定:「申請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時兒童未滿二歲。(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本市。(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
      安置收容。」第6點第2款第 2目規定:「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二
      )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2.與本局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
      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第7點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補助標準:......(二
      )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補助每位兒童
      每月四千元,期限至滿二歲前一日止。」「申請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送托本市公辦民
      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第一項補助金額加發二千元。」第 9
      點第 1款規定:「申請方式及審核程序:(一)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
      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兒童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私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
      園或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
      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私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辦民營托嬰中心收件日起
      算(以資料備齊為準)。」第12點第 7款規定:「注意事項:......(七)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處分時,本局應書面通知受領人。有前項應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局
      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及配偶 107年度合併申報所得稅率為12%,未達20%,符合
      申請條件,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及其配偶於107年8月1日將其等未滿2歲之長子送請居家托育人員○君照顧,並
      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自107年 8月起至12月止按月核發其等長子準公共化托育補助7,000元
      、友善托育補助4,000元及二胎補助2,000元;並預先撥付108年1月、2月二胎補助計4,0
      00元在案。嗣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之稅率均達百分之二十,與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 1款及實施計畫第4點等規定不符,
      乃撤銷其等自 107年8月1日起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友善托育補助及二胎補助認定,停發
      該補助,並命訴願人自文到30日內繳還溢領之107年8月至12月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及友善
      托育補助、107年8月至108年2月之二胎補助,共計6萬9,000元。有訴願人 107年8月1日
      填具之臺北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暨友善托育補助申報(請)表、在宅
      托育服務契約、107年10月2日審核之臺北市政府托育補助核定表、製表之友善托育審核
      結果表、訴願人戶口名簿、訴願人及其配偶105年度、106年度財稅明細相關資料等影本
      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及配偶 107年度合併申報所得稅率為12%,符合申請條件云云。按將幼
      兒送托合作對象(含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於
      申報期間,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
      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
      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得申請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
      務費用協助支付之申報;委託人不符合作業要點第12點所定申報資格而領取費用者,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並命其限期繳還;為作業要點第12點及第18
      點第2項所明定。次按設籍於本市之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將未滿2
      歲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送請本市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且申請
      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
      達百分之二十,得申請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准友善托育處分時,應書
      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已撥付補助;實施計畫第4點及第12點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查:
    (一)查訴願人及其配偶於107年8月1日將其等未滿2歲之長子送請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並於
       同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費用」及「臺北市友
       善托育補助(含二胎補助)」。復據原處分機關107年10月2日(審核日期)臺北市政
       府托育補助核定表、訴願人及其配偶105年度、106年度財稅明細所示,訴願人及其配
       偶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之稅率達百分之二十,與作業要點第12點第 1
       項第1款及實施計畫第4點等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規定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
       ,撤銷其等自 107年8月1日起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友善托育補助及二胎補助認定,並
       停發該補助,自無違誤。又原處分機關既自107年8月起撤銷訴願人及其配偶準公共化
       托育補助、友善托育補助及二胎補助認定之申領資格,則其等受領107年8月至12月準
       公共化托育補助及友善托育補助、107年8月至108年2月之二胎補助,係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屬公法上不當得利,則原處分機關依作業要點第18點第 2項、實施計畫
       第12點第7款規定,命訴願人及其配偶自文到30日內繳還107年 8月至12月準公共化托
       育補助及友善托育補助、107年8月至108年2月之二胎補助共計6萬9,000元,亦無違誤
       。
    (二)另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 1款及實施計畫第4點均明定,申請人之綜合所得稅稅率認
       定依據,以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為限。查訴願人提出之 107年
       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僅係訴願人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訴願人於107年8月1日至108年 2月
       間之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友善托育補助及二胎補助資格認定,仍應以原處分機關查調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5年度、106年度財稅資料為依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
       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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