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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0.28. 府訴一字第108610359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6月18日北市社老字第10
    830928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以採購契約委託財團法人○○基金會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
    日期間,辦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臺北市南區輔具中心』實施計畫」,該計畫訂
    有輔具評估等委託事項。嗣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人輔具評估申請,案經臺北市南區輔具中心
    (下稱南區輔具中心)於108年4月25日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建議訴願人使用移位轉盤。嗣
    訴願人購置轉向椅,並於 108年6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所購置之「轉向椅」,非屬長期照顧(照顧服
    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下
    稱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3節第2點第2款規定及附表3編號ED06「移位轉盤」,爰以108年6
    月18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092802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8年6月19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 108年7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19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資料,7月25日補正訴願程
    式及補充訴願理由, 8月13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
      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外,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辦理評估,或由申請人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具服務提
      供單位辦理輔具評估。」
      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2點規定:「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級(含
      )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65歲以上老人(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者(三)55-64歲原住民(四)50歲以上失智症者」第1節第3點第3款規定:「長照服務
      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個人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
      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喘息服務額度』),兩者不得流用。「個人額度」下再分 3類額
      度,且彼此不互相流用:......(三)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第 2節
      第7點規定:「附表3照顧組合表(E碼至F碼)之各輔具項目規範、購置項目之核銷應備
      文件(含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
      助辦法之規定;同表中所稱之輔具評估人員係指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
      甲類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之特約輔具評估人員);專業治療師指已辦理執業登記且
      在執業之物理或職能治療師者。專業治療師應於民國 1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甲類輔具評
      估人員資格,始得繼續提供評估服務;本部另有規定者,於民國 108年12月31日前,得
      由非屬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之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辦理輔具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E、F碼)之評估服務。」第3節第1點第2款第6目規定:「照顧組合表之編
      碼......(二)個人額度下之服務......6.輔具服務(E 碼)。」第3節第2點第2款第3
      目規定:「照顧組合表,如附表 3。......(二)第一節第三點各類服務額度,限用於
      相對應的照顧組合:......3.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E碼、F碼。」
      附表3 照顧組合表(E碼至F碼)(節錄)

    編號

    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
     

    給付方式

    組合內容及說明

    租賃價格給付上限
    (元)

    購置價格給付上限
    (元)

    購置最低使用年限
    (年)

    ED06

    移位轉盤

    限購置

    1.內容包括: 輔具、輔具選用建議、使用說明、輔具各項尺寸調整配置、諮詢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規格或功能規範:移位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防滑材質,且整體厚度須2公分以下。
     

    不適用

    2000

    3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1點第4款
      規定:「依據:......四、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
      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第3點第1款規定:「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核實補助......。」第 4
      點第 1款規定:「補助對象: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
      )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者。(二)五十歲至六十四歲失能身心障礙者。(三)五十五歲至
      六十四歲失能原住民。(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第 5點規定:「請款及查核方式
      :一、除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項目外,應於照管中心失能評估日後及評估報告書開立
      後三個月內,依評估建議購買或施作完成;並於照管中心失能評估日之六個月內檢具應
      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辦理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三、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及評估人員應符合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
      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四、撥款作業:由本局比對查核
      資料後撥款。」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8年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71076118號公告:「主旨:修正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107年12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076112873號公告108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失能
      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一覽表。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參點規定......。」
      108 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一覽表(
      節錄)
      一、補助基準如下:
        第一類:(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領取本市中低老人生活
            津貼(每月發給 7,463元)
        第二類:(1)領取本市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每月發給3,731元)(2) 領有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費
        第三類:一般戶

     

    生活輔助器具

     

    項目
     

    第一類最高補助金額(元)

    第二類最高補助金額(元)

    第三類最高補助金額(元)

    購置最低使用年限(年)

    補助適用說明

    21

    移位轉盤

    2,000

    1,800

    1,400

    3

    1.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2.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3.規格或功能規範:移位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防滑材質,且整體厚度須2公分以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08年3月經由衛生局進行長照評估,評估結果為第
      3級,乃提出失能輔具購買輔助申請,並於4月經南區輔具中心評估通過,嗣於 5月購置
      轉向椅 1組計新臺幣6萬3,000元並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銷,未料卻遭原處分機關否准。
      南區輔具中心評估人員未見到訴願人,與訴願代理人面談就依經驗作成評估報告書,該
      份評估報告書是否真正能夠幫助訴願人生活?況原處分機關回復所提及之資料,一般民
      眾很難取得。又轉向椅確實具有移位功能,並配置轉盤,應屬補助項目。請撤銷原處分
      並准予輔助。
    三、訴願人前經南區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並建議使用移位轉盤。嗣訴願人購置轉
      向椅,並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有訴
      願人填具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申請書、
      購置轉向椅之發票及南區輔具中心108年4月25日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附卷可稽。是原處
      分機關以訴願人所購置之「轉向椅」,非屬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3節第2點第 2款規定
      及附表 3編號ED06「移位轉盤」,否准所請,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購置之轉向椅確實具有移位功能,並配置轉盤,應屬補助項目;評估人
      員未見到訴願人,僅憑與訴願代理人面談就依經驗作成評估報告書,該份評估報告書效
      度存疑;又一般民眾難以取得原處分機關回復所提及之資料云云。按長照服務額度分為
      個人長照服務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個人長照服務額度包含輔
      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等項目;長照需要等級第 2級(含)以上,且為65歲
      以上老人、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或為55歲至64歲原住民或為50歲以上失智
      症者,得申請長照服務;得申請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限用於照顧
      組合表組合內容;移位轉盤屬輔助項目,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
      具需要者,始得給付;移位轉盤之規格為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防滑材質,且整體厚
      度須2公分以下;為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2點、第1節第3點第3款、第3節第1點第
      2款第6目、第3節第2點第2款第3目及附表 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
      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3點第1款所明定,並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月
      3日北市社老字第1071076118號公告意旨可資參照。次按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3照顧
      組合表(E碼至F碼)之各輔具項目規範,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之規定;直
      轄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外,應交由直
      轄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辦理評估,或由申請人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
      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輔具評估;揆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第1項及長照給
      付及支付基準第2節第7點規定自明。本件查:
    (一)查依卷附南區輔具中心108年4月25日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所載略以:「......三、
       規格配置建議 1、輔具規格配置建議轉位方式......以坐姿站起方式轉移位......建
       議輔具......移位轉盤......四、補助建議 [本評估報告書建議之輔具須經主管機關
       核定通過後方可購置] 移位輔具與移位機之建議:(建議使用,補充說明:建議使用
       移位轉盤,以增進個案轉移位活動表現,並降低照顧者負擔......。」是上開評估報
       告書已載明訴願人所需之輔具為「移位轉盤」。次依卷附轉向椅與移位轉盤之圖片所
       示,兩者外型顯非相同。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購置之轉向椅,並非本案失能者生活輔
       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與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3節第2點第2款第3
       目及附表 3規定不符,否准所請,並無違誤。
    (二)雖訴願人主張評估人員未見到訴願人,與訴願代理人面談即依經驗作成評估報告書,
       該份評估報告書效度存疑等語,依原處分機關108年9月25日北市社障字第1083149934
       號函陳明略以:「......說明:......二、○○○(按:即訴願人)進行輔具評估及
       製作輔具評估報告書之經過本局說明如下:(一)本案係......由長照 A個管單位轉
       介,欲評估移位機、移位轉盤等輔具,本市南區輔具中心......派案予輔具評估人員
       ○姓物理治療師,評估人員與家屬○○○(按:即訴願代理人)約定108年4月25日訪
       視案主(按:即訴願人)及家屬,報告書......於108年4月29日寄出。(二)另於輔
       具評估訪視期間,評估人員除參考家屬陳述外,亦實際評估當事人生理能力,評估結
       果案家環境及服務對象不適合使用移位機,故建議使用移位轉盤協助轉移位,評估人
       員當時經由手機查詢移位轉盤使用方式及圖片,與家屬討論使用方式並提醒需持評估
       報告書購買以避免買錯品項......。」次依上開輔具評估報告書所載略以:「......
       一、基本資料......1.姓名:○○○......4.生日:24年○○月○○日......7-1.是
       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有 7-2.(舊制)身心障礙手冊類別:(肢體障礙
       ......7-2.(新制)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障礙等級:(輕度......10.居住狀況:與親友同住 二、使用評估1.使用目的與活
       動需求(可複選):(日常生活(醫療......2.輔具使用環境:(家中......4.身體
       功能與構造:......臥姿坐起能力......需中度協助......坐姿平衡能力......抓握
       扶持下可抗外力......下肢承重能力......大於75%體重......站立平衡能力......
       扶持行走輔具可抗外力......承重下可否跨步(可跨步......。」查本件進行輔具評
       估程序並作成評估報告書之○姓輔具評估人員,為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訓練合
       格並領有結業證書之人員,有卷附甲類輔具評估人員結業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是該輔
       具評估人員依其專業所為之評估結果,應堪肯認。況○姓輔具評估人員係依訴願人生
       理能力、使用需求、家庭環境及家屬意見等因素綜合評估,尚無訴願人所陳稱僅憑訴
       願代理人陳述即作成上開評估報告書。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三)另訴願人主張一般民眾難以取得原處分機關回復所提及之資料一節,查衛生福利部網
       站設有「衛福部長照專區」,其中「長照 2.0」之「6.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及相關制
       度」項目,即備有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相關規定可供查閱。復依上開原處分機關 108
       年 9月25日北市社障字第1083149934號函亦載明略以:「......說明:......二、○
       ○○(按:即訴願人)進行輔具評估及製作輔具評估報告書之經過本局說明如下:..
       ....(四)另本市南區輔具中心於郵寄輔具評估報告書時,均附有樣張,載明若欲購
       買之款式與報告書內容不符,應速致電輔具中心討論......。」是訴願人如對於欲購
       買之輔具款式有所疑問,均可逕洽輔具中心。訴願主張,亦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
       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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